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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2月28日

济章法〔2019〕5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体性劳动争议审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审判质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我院《关于建立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制度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五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  注重调解,快速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通过裁审衔接程序,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第六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统一裁判标准,适用示范诉讼机制。

第二章 立  案

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立案人员在登记立案时,应当注意识别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第八条  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登记立案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身份信息;

(二)属于企业破产引起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审查指定管辖函;

(三)是否存在企业整体拖欠的情形;

(四)属于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对劳动关系明确的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法官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执行本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条  对于未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劳动者,立案法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举证指引和诉讼指引,对举证通知书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个别立案,适用示范诉讼机制;其他案件先行通过诉调对接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送达,执行本院《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规范》,公告送达应严格审查。 

第二节 分  案

第十三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由分管院长指定分案。

第十四条  同一批案件,原则上由一个审判团队审理。案件数量较大的,可由两至三个团队审理。

第十五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承办。    

第三节 保  全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持仲裁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本院立案庭申请保全。

第十七条  劳动者起诉的,应向劳动者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引导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八条  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实物、银行存款、保险担保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本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可立执保案号,进行网上财产查控。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应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加强社会联动,与仲裁机构、企业破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节  审判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举证期限依法延长。

在必要时,法官应当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查明案件事实,整理诉辩争点。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仍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官应当根据案情指定举证期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及企业负责人应参加庭前会议。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本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在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案件由多名法官承办的,承办法官之间应及时交流,确定调解意见,统一裁判标准。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中,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报告副院长、院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资信能力不强、存在大量拖欠工资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审查用人单位投资是否到位,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追加用人单位投资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  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机制,调解不成的,应首先对个案进行判决。以生效裁判为依据,促进调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对上诉人进行上诉约谈。具体执行本院《上诉案件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节 判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对辖区内企业的相关涉诉信息,通过适当形式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

三十四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总结经验。

第三十五条  贯彻执行《关于建立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制度的意见》,通过裁审信息共享,实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数据和案情的信息资源共享;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讨化解;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提高司法能力。

第三十六条  落实裁审案件追踪制度,对经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终结的案件进行登记分析,遇到同类案件予以借鉴,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提供依据,从而有效预防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劳动监管问题,应及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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