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网上办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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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8日 | ||
济章法〔2020〕27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网上办案的规定
为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请预约立案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附网上立案材料目录)。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申请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信息网公布。 第三条 人民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信息网及时披露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四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 第六条 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 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网上立案材料目录 一、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 制作的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四)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五)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等; (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八)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九)债务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十)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十一)债务人职工的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给予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报告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十二)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十四)债务人股东、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材料; (十五)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应当提交购房业主利益保护预案; (十六)由债务人制作,且经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七)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制作的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及其他身份证明;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相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若债权人债权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相关材料; (六)债务人已解散的,应提交有关债务人解散及清算状况的证据材料; (七)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作的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最新注册文件;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四)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五)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等; (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八)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九)债务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十)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十一)债务人职工的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给予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报告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十二)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十四)债务人股东、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材料; (十五)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应当提交购房业主利益保护预案; (十六)由债务人制作,且经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七)有关债务人解散的证据材料; (十八)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成立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十九)清算组经过清理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相关材料; (二十)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制作的破产重整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最新注册文件;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四)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五)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等; (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八)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九)债务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十)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十一)债务人职工的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给予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报告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十二)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重整的文件; (十四)债务人股东、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材料; (十五)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应当提交购房业主利益保护预案; (十六)由债务人制作,且经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七)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八)债务人重整需经有关行政机构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构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十九)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二十)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制作的破产重整申请书;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最新注册文件及其他身份证明;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相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若债权人债权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相关材料; (六)债务人已解散的,还应提交有关债务人解散及清算状况的证据材料; (七)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八)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构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构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九)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债务人直接申请破产和解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 制作的破产和解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最新注册文件;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四)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五)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等; (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八)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九)债务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十)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十一)债务人职工的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给予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报告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十二)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和解的文件; (十四)债务人股东、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材料; (十五)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应当提交购房业主利益保护预案; (十六)由债务人制作,且经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七)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 1.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2.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3.和解协议草案可行性分析意见; (十八)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Ο二Ο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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