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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3日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地点,属于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东莞某公司2022年3月1日对许某进行调岗,许某的工作岗位被调整为鲁西大区促销队长,工作区域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员专用)》约定有所增加,且调岗前双方并未就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区域、考核项目和薪资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认定东莞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14年7月18日入职东莞某公司,《劳动合同(职员专用)》约定许某工作地点为枣庄、济宁、菏泽,不能接受跨城市的工作调动或出差。2022年3月1日,东莞某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将许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工作区域变为鲁西大区所辖的包含济南、济宁、菏泽、枣庄在内的10个市区。许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东莞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东莞某公司向许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 404.32元。东莞某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东莞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数额,双方一致认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许某月平均工资为9175.54元,根据许某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为73 404.32元(=9175.54元×8)。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解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公司不能随意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随意调整工作地点或调岗降薪,员工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或岗位、工资待遇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独任审判员:魏金环

  法官助理:郝莹莹  书记员:金奇奇

  撰稿人: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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