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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快递小哥在交通事故中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孙某某诉某快递公司和派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0日

裁判要旨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劳务接受单位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侵权,应由劳务接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楚某某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快递分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2021年3月27日15时59份许,楚某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送货过程中,在某一路口处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为此花费医疗费等费用。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曾向交警支队申请社会救助基金,交警支队为孙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鉴定,原告孙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孙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楚某某及快递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追加了派遣单位作为被告、交警支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楚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对原告孙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楚某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孙某某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快递分公司系被告楚某某的用人单位,故被告快递分公司应当承担被告楚某某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交警支队垫付的医疗费,由被告快递分公司在上述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交警支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解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被告楚某某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及承担何种责任。被告楚某某与被告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派遣公司与被告快递分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合同》,被告派遣公司将被告楚某某派遣至被告快递分公司工作,故,被告楚某某系被告派遣公司派遣至快递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送货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系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因为该侵权人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联。综上分析,被告楚某某的侵权行为属于因执行快递分公司的工作任务而发生,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快递分公司应当对由此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员因急于送货,在道路上逆行或抢道行驶,具有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作为用人单位的快递公司,应加强对快递人员的安全教育,关注快递人员的心理压力,科学安排送货任务,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将快递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可以使快递公司更加重视安全教育义务,从而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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