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网购食品吃后中毒,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吗?——苏某诉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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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4日 | ||
【裁判要旨】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时,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进行协商,亦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者的实名信息进行披露。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且尽到了相关义务,消费者应向商家主张权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否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原告苏某在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平台注册的某店铺线上下单购买了“[国产放心肉]去皮带膘猪前腿肉(三气锁鲜)冷鲜500g±20g”等食品一宗。次日17时到济宁市高新区某小区提货点提货,当晚用购买的猪肉制作菜肴并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的情况,经诊断为食物中毒。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就质量问题通过线上同店铺协商,同日,店铺将该商品款项全额退给原告。现原告苏某请求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调店铺给付原告苏某600元赔偿金,苏某撤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网购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食品销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不仅需要销售商从货物的源头把好商品质量,还须对运输途中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销售商对食品销售的安全背负严格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为销售商与消费者建立了联系的桥梁,也对销售商身份的审查与备案负有义务,以使消费者主张权利时不会投诉无门。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时,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进行协商,亦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者的实名信息进行披露。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且尽到了相关义务,消费者应向商家主张权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无需承担责任。否则消费者才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另外,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保管好相关凭证,所购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用录制视频、拍照、保留原物以及与商家协商时的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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