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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治速递(5月23日——5月29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01日

一周法治速递

(5月23日——5月29日)

●法官就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回应五大问题

●郑州“皇家一号”案宣判:两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统战工作首部党内法规颁发 媒体解读六大亮点

●公安部破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案值逾5亿

●“太子辉”一案东莞开庭 被控组织卖淫等三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一周法治时评:学习邹碧华精神不应止于感动

法官就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回应五大问题

5月2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宣判后,该案承办法官刘砺兵就案件定罪量刑等问题一一释疑。

一、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需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等后果。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二、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其次,二被告人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第三,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事发时该路段车流较少。综上,二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客观行为来看,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现场围观人员则聚集在隧道中间位置,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三、为何未认定唐某自首?

事发后,于某拨打电话报警,二人均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但在陈述经过时,二人均仅承认各自超速驾驶行为,未陈述追逐竞驶行为,导致现场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当即作出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撤销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并依法立案侦查,本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认定自首。唐某在民警通知其时手机关机,民警到医院对被害人取证时遇到唐某,依法将其传唤归案。故唐某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未认定自首。

四、为何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依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本案受理时,即属此种情况。

五、“东坝飙车案”与“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缘何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刘砺兵指出,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来源:人民法院报)

郑州“皇家一号”案宣判:两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今天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郑州“皇家一号”案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陈加贵,王国付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外,陈加贵还犯有非法经营罪。其中陈加贵,王国付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处以8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罚款。11名被告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皇家一号”曾经是河南郑州最大的娱乐会所,因涉嫌色情违法行为,于2014年11月被河南警方查处 。今天宣判的陈加贵等11人,均为“皇家一号”的高层管理人员,并持有会所一定股份。

5月25上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加贵等十一人涉嫌组织卖淫犯罪、被告人陈加贵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加贵等十一人涉嫌组织卖淫犯罪、被告人陈加贵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9日以新市检公诉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至2月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陈加贵等十一人涉嫌组织卖淫犯罪进行了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陈加贵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加贵、任文模、王国付在娱乐场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勇、张华伟、马辉、张银磊、高宇翔、黄宪辉、付立江、闫朋晓在娱乐场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加贵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加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国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文模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胡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华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马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银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宇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宪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闫朋晓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付立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已冻结的人民币5480460.88元及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6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727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来源:国际在线)

统战工作首部党内法规颁发 媒体解读六大亮点

日前,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

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

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

[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05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

[点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

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

[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2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

[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廖文根)

公安部破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案值逾5亿

  

近日,在公安部直接组织指挥下,辽宁公安机关会同河北、内蒙古、山西等6省区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行动,一举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打掉盗掘犯罪团伙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5名,追回涉案文物1168件,收缴一大批作案车辆、手机、银行卡。据了解,此案是建国以来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和追缴被盗文物数量最多的案件,追回的被盗文物中,一级文物125件,二级文物86件,三级文物200件,一般文物757件,价值逾5亿元。

去年以来,辽宁省朝阳市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保护区、建控地带外连续发生多起盗掘案件,一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积石冢群文物本体和原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和损毁,大量文物被盗,严重扰乱了文物管理秩序。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件有关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全程指挥案件侦破工作,并将此案列为部督案件,专门派员赴辽宁省朝阳市指导案件调查、取证和侦办工作。辽宁公安机关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工作。随着办案民警的走访调查和 艰苦细致地缜密工作,多个活动于辽宁朝阳和周边省市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这些团伙成员组织、分工明确,有的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踩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有的游走于地下文物市场兜售所盗文物,形成从盗掘到销售的完整犯罪网络。随后,专案组逐渐锁定了以姚某、冯某、程某等为首的10个盗掘犯罪团伙和175名犯罪嫌疑人,并收集掌握了他们大量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证据。近日,在公安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辽宁公安机关会同河北、内蒙古、山西等6省区公安机关,出动1000余名警力,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成功打掉这些流窜多地、疯狂作案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团伙,追回了以玉猪龙为代表一大批国家珍贵文物,狠狠地打击了盗掘文物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地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盗掘文物犯罪日趋专业化、隐蔽化,作案手段和所使用工具不断升级,给文物保护和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公安机关将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加大对盗掘文物犯罪打击力度,全力遏制各类文物犯罪活动。同时,将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文物保护和巡防机制,提高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国家文物安全。(来源:新华网)

“太子辉”一案东莞开庭 被控组织卖淫等三宗罪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就东莞太子酒店老板梁耀辉(人称“太子辉”)等组织卖淫罪案公开开庭审理。庭上,检方指控包括梁耀辉在内的太子酒店四十七名员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毁灭证据罪等三大罪名。 

梁耀辉被称为东莞“太子辉”,曾是东莞的风云人物,其实际控制的太子酒店为五星级酒店,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文艺演出、卡拉OK歌舞厅等。梁耀辉曾以20亿元个人财富位列“百富榜”第406位。在2014年年初的扫黄风暴中,东莞“太子辉”梁耀辉旗下的太子酒店涉黄,彻底倒台,其案件定于27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庭上检方起诉书指控包括梁耀辉在内的太子酒店四十七名员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毁灭证据罪等三大罪名,其中对梁耀辉的指控最为严厉,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公诉称,太子酒店桑拿部仅2013年营业收入超过4890万元,梁耀辉等人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其中有部分还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发后有两货车票据被销毁,在庭审现场,当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除梁耀辉等四人外,其他43人表示当庭认罪。

在庭审中,太子酒店桑拿部客户主管称2014年酒店涉黄被媒体曝光后,曾接到梁耀辉电话指示,安排部分被曝光人员去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因其中一女子在深圳做人流所以等了她一天,结果警察先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李映民 安致标 李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最高法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周法治时评:学习邹碧华精神不应止于感动

与其说是邹碧华的事迹感动了大家,还不如说他已演化成这个时代的人们对于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改革求变的期盼和寄托,给予生者以无穷的精神力量勉力前行。

3月初,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斯人已逝,精神长存。有的人,虽已离去,却被铭记;有一种精神,穿越时空,却历久弥新。“学所以益才也,砺所以致刃也”。学习知识是一种学问,学习他人是一种美德。邹碧华成长于这个时代,大家称赞他是“燃灯者”,用自己生命的光芒照亮人们前行。我也一直在追寻,邹碧华的心灵灯火源自何处?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制度变革的时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想日趋活跃,对精神层面的需求迅速增长,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在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推进的今天,面对日渐增长的审判重任与触及实质的人员分类管理,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些人难免会产生茫然、迷惘甚至焦虑、不知所措。邹碧华现象的诞生,离不开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与其说是邹碧华的事迹感动了大家,还不如说他已演化成这个时代的人们对于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改革求变的期盼和寄托,给予生者以无穷的精神力量勉力前行。

德国哲学家奥伊肯曾深切地告诫人们:“倘若人不能依靠一种比人更高的力量,努力追求某个崇高的目标,并在向目标前进时,做到比在感觉经验条件下更充分地实现他自己的话,生活必将丧失一切意义与价值。”这里所说的更高的力量和崇高的目标,就是精神。人是需要有一点精神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亦是如此。如果一个人一旦失去了精神支撑,有限的生命生存于这无限的世界,与其他一切生物的生灭已是无异。同样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了精神,就没有希望了。从美学意义上讲,典型就是“最接近理想之型的具体之型”。先进典型是一种非常直观、现实的引导和教育,在他们身上体现和代表的先进理念、工作方法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寓于具体事例之中,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易于接受和仿效,能够产生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典型就是一根标杆。大力宣扬先进典型人物,不仅仅是对其先进事迹及其本人的肯定和褒奖,更重要的是帮助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价值取向,并创造学先进、赶先进,人人争先进的生动局面,让大家学有榜样、比有参照、赶有目标。

“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学习邹碧华同志,就是要学习他的崇高精神、先进理念和工作方法。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斯风下矣。”以邹碧华同志为榜样,就是要在深学、细照、笃行中,像邹碧华同志那样谋事、创业、做人,发现自身的差距所在,一点一滴中完善和改进自己,从小事小节上塑造和修炼自己,始终做到学习活动与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坚决不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走过场,逐步把“三严三实”内化为自觉要求,把从严从实固化为良好习惯,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在各自的岗位上学习先进、保持先进、赶超先进,永不懈怠、永不放弃、永不落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地法院采用党组民主生活会、讲党课、座谈研讨、演讲比赛等形式,不断深化广大法院干警对“邹碧华精神”的理解,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法院和少数干警对待学习活动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对学习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把学习活动当成任务、当成负担,装装门面、摆摆样子,不是自觉地学习,而是被动地学习。有的人认为邹碧华师出名门,著作等身,位高权重,与自身的学识、处境相差甚远,难以找到学习参照的接口。有的没有做到结合实践来学,学的一套、说的一套、干的又是另一套,不把所学习的东西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有的人在学习时不把自己摆进去,拿着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在学习中奉行实用主义,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地学习,拿着邹碧华曾经提出的理念、方法随意取舍、任意剪裁。上述种种现象必须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否则学习活动难以达致预期效果。

学习邹碧华同志,并非一时应景之举,更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风潮,而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长期任务。学习邹碧华同志,就是要把他的理念、方法和品质融化到每个人日常工作之中,转化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的具体实践,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成效。学习邹碧华同志,就是要学习他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的优秀品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学习他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的担当精神,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学习他公正为民、爱岗敬业的职业情怀,心怀崇高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对司法的尊重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学习他清正廉洁、崇法尚德的道德情操,始终做到心中有戒,守纪律讲规矩,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努力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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