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任意限制或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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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任意限制或剥夺 ——刘某诉胡某探望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爱护子女 守护亲情 基本案情: 刘某与胡某于2017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9日生育男孩胡某迪。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24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商男孩胡某迪归胡某抚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二人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男孩胡某迪跟随刘某生活,胡某每月向刘某支付6000元用于母子俩的生活费用。因刘某结交了新男友,胡某于2021年8月将胡某迪接回抚养,自2021年10月起,刘某探视男孩胡某迪时遭遇胡某阻拦,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本案中胡某因刘某即将组建新的家庭,不返还生活费而不让刘某探望儿子,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刘某与胡某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母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胡某不能因为刘某结交男友等理由影响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有权依法行使探视权,但不能影响男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法院希望双方在今后探望男孩胡某迪问题上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准则。经对现实因素和情感需求的综合考量,判决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儿子胡某迪各一次直至成年,胡某应予协助。 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这是因为,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也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义务。在探望权纠纷中,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不会因为离婚而隔断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希望双方在分开后,也要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出发,互谅互让,合理行使探望权,尽最大可能减轻因双方分开而带给孩子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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