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二】赡养老人方式的选择应当尊重老人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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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 ||
赡养老人方式的选择应当尊重老人意愿 ——徐某诉李甲等赡养纠纷案 核心价值: 孝敬父母 灵活赡养 基本案情: 徐某与丈夫李某(已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即长女李甲、次女李乙、长子李丙、三女李丁、次子李戊、三子李己。自2009年李某去世后,徐某常年一人独自生活,有时候长女李甲之女高某照顾徐某。2021年8月13日,徐某因病瘫痪不能动弹,高某把徐某送到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李甲等六人为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高某将徐某接到自己家里居住,并继续为徐某治疗,支付医疗费用1952元。2021年11月,徐某不得不进入嘉祥县老年公寓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缴纳公寓费用1 780元,由高洁垫付。2022年7月21日,徐某以李甲等六人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徐某老人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徐某要求其子女本案六被告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甲等虽然在庭审中均主张愿意在各自家中轮流赡养原告,但徐某本人表示自己愿意在老年公寓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徐某主张的第一项请求,鉴于其明确表示自己现在愿意在老年公寓生活,每月需支出公寓费用1780元,综合考虑原告还有部分收入的现状,本院酌定在徐某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李甲等于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徐某扶养费数额为300元。对李甲等要求在家照料徐某予以赡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对于徐某主张的第二项医疗费的问题,其从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后又支出医药费共计1 952元,事实清楚,李甲等每人应承担325元。对于以后徐某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徐某要求李甲等每人每年应承担六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徐某主张的第三项请求,即要求李甲等每人支付徐某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的公寓费用2670元的问题,徐某自2021年11月份在嘉祥县老年公寓生活,每月交费1780元,至2022年7月,已经支付9个月的公寓费用,共计16020元,李甲等每人应承担2670元,事实清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根据老年公寓收费标准、老人日常生活需求及六名子女的经济状况,判决六名子女在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支付徐某抚养费300元以供其在老年公寓住宿生活,对于徐某日后支出的医疗费各自负担六分之一,并均摊徐某此前已支出的老年公寓住宿费用及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敬亲奉养”是中华民族对“孝道”最直接最生动的诠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亲自侍奉父母养老成为大众认可并推崇的通常做法,父母住进养老院则往往成为被他人指摘的“不孝”行径。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赡养父母的方式早已不再拘泥于直接赡养。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等法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发展的标准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国家支持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老年人在养老院生活并不意味着其被子女厌弃,而是一种更舒适、更方便的养老选择。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方式的选择上,应当综合考虑被赡养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真实意愿。赡养老人不仅要满足老人基本的生活、医疗需求,也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因此,即使是各赡养人之间对赡养老人的形式和内容达成一致,也应当充分听取并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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