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三】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兼顾情理与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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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 ||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兼顾情理与法理 ——张某、杨甲诉司某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核心价值: 衿老恤幼 情理相融 基本案情: 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杨一、杨二、杨三。杨一与前妻李某育有一子杨甲。2007年6月21日,经法院判决,杨一与李某离婚,杨甲由父亲杨一抚养,杨一再婚后杨甲实际跟随祖母张某生活,因李某下落不明,故该案未对杨甲的抚养费作出处理。2010年,杨一与司某登记结婚。司某婚前育有一女杨乙,婚后与杨一育有一子杨丙。2017年6月26日12时10分许,案外人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杨一当场死亡。张某、杨甲、司某、杨乙、杨丙通过法律途径共获得大杨交通事故赔偿款1325389元。张某、杨甲主张分配交通事故赔偿款565650元,司某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且已经用来偿还杨一生前债务,愿补偿张某、杨甲350000元。双方因事故赔偿款分配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有权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各当事人与杨一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与杨一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杨一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不能平均分割和等额分配。司某、杨乙、杨丙认为,杨一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多年,与张某、杨甲分家另过,自己与杨一的生活紧密程度较高。但法院认为,杨甲在父母离婚后本应由杨一实际抚养,但杨甲没有长期与杨一共同生活,这仅仅是现实状态,并不是依法应有的状态,在杨一与杨甲的母亲离婚后,杨一本应依法对杨甲尽到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抚养义务却未尽到,并不影响法院对杨甲与大杨的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关系的认定。同时杨甲被母亲抛弃,加之父亲突然去世,感情伤害较大,未来人生道路中不确定因素、不可预测的情形更多,其今后就业、婚姻、家庭、事业在没有父母陪伴和指引的情况下所承受的压力更大,故对死亡赔偿金应予多分,本院酌定分配比例为30%。张某还有另外两子女承担其赡养义务,其对杨一的经济、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小,且获赔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可予以少分,本院酌定分配比例为10%。司某与杨一共同生活多年,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司某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对大杨的经济依赖较小,酌定分配比例为20%。被告杨丙尚未成年,对杨一的经济、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大,但是相较杨甲来说,杨丙还有母亲司某的陪伴、抚育和指引,故本院酌定分配比例为25%。杨乙虽与大杨形成继子女关系,但已经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对杨一的经济、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小,本院酌定分配比例为15%,故判决张某、杨甲应分得杨一交通事故赔偿款551698.86元。 典型意义: 生命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利益,也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款。随着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死亡赔偿金数额有了大幅提高,由此引发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这也就意味着纠纷双方本是朝夕相处、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因此类似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还牵扯现实情况和人伦因素的综合考量。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在进行分配时应考虑死者生前应当履行的扶持配偶、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法律义务,以及所涉近亲属现实中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亲疏远近和经济依赖关系,既要考虑法律上应有的状态,又要考虑现实状态及伦理道德上可能出现的状态,既要遵循法律规定的一般分配原则,又要对弱者进行特殊照顾。 生命无价,亲情可贵,当一家人因金钱纠纷走进法庭时,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能够帮助双方放下积怨、真诚相待,相互理解、心怀感恩,看破得失、忘却得失,从而真正化解矛盾,再度重归于好,实现家庭的和谐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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