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五】家庭情况或经济收入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不支持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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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3日 | ||
【基本案情】 丁某与任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 年6月7日生育女儿丁甲,于2016年9月26日生育儿子丁乙。2021年9月30日,丁某与任某协议离婚,并于嘉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任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丁甲、丁乙由父亲丁某抚养,不要求母亲任某承担抚养费。2023年2月9日,丁甲、丁乙诉至法院,称丁某在2018年遭遇车祸致身体残疾,劳动能力降低,经济收入减少,而任某在外打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对于丁甲、丁乙逐年增加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要求任某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 【裁判意见】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丁某与任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时,约定由丁某抚养婚生子女丁甲与丁乙,且抚养费由自己独自承担,其积极要求抚养子女的精神,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肯定。现丁甲、丁乙就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对因诉讼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丁某与任某协议离婚时,已就丁甲、丁乙的抚养权、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一并作出约定,任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婚生子女丁甲、丁乙由丁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丁甲、丁乙主张的父亲丁某于2018年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劳动能力降低、经济收入有所减少的事实发生于丁某与任某协议离婚之前,且双方协议离婚距今不足两年,丁甲、丁乙的学习生活状况不至发生明显变化,其亦未提供其他因被抚养人或直接抚养人生活发生变故、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生活经济困难的证据。故丁甲、丁乙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或者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后续抚养费的问题。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费约定为一方独自承担,而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实际所需,就会在无形中侵犯了子女受到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形或者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该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必要时”的情况还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实际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承担主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或调解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法定事由或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男女双方协议或调解离婚时,应当对自身收入水平、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有充分的认知,进而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作出约定,在此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自愿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此后子女在短期内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情况或者收入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应得到支持,以免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为诉讼策略,在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者支付抚养费。 综上,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作出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既不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又要尽到为人父母应当履行的抚养教育责任,避免因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引起纠纷,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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