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六】相邻建筑物影响了住房采光,居民能否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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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3日 | ||
【引言】 采光影响房屋的温度、湿度、空气等物理因素,决定了居住人员的观感和舒适度,也直接影响了房屋的价值。现代高层建筑往往呈现密集性、集中性的特点,高层建筑的层高与间距对相邻楼房的采光有着重要影响。当房屋采光受到影响时,居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对于居民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边界。 【基本案情】 罗某等数十名原告系城南街居民。2021年,被告某建设集团在原告居民区南面开发建设一个新小区,因新建设小区居民楼楼层过高,遮挡了罗某等人的房屋采光,影响其居住生活,罗某等人要求某建设集团赔偿损失协调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嘉祥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过对案件进行实地勘察、证据审查和当事人调查,本案中某建设集团建造的新小区楼房确实存在妨碍罗某等数十名住户采光的情况,罗某等人的房屋采光、日照在该小区楼房建造后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亦不符合日照时长要求的标准,罗某等人要求某建设集团赔偿其因采光、日照受影响遭受的遮阴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因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又与人民群众安身立命的住房权益密切相关,且案涉遮阳片区已被纳入拆迁规划,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积极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自2022年起至罗某等人居住的片区拆迁当年年度止,以各住户采光、日照受影响的主房面积为基准,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付赔偿款。 【法官点评】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当代社会,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不失为一桩美谈。但邻里之间相处久了,也难免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尤其以相邻采光、通风、排水和日照纠纷最为常见,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成为日后邻里相处的障碍。本案所涉及的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居住权人从室外获取光源的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接受光照而不受他人非法侵犯,这也是人权中生存权的一种,作为相邻方承担的是消极不作为义务。经调查,罗某等数十名住户作为老旧小区的居民,其主房的采光、日照被某建设集团建造的新小区楼房遮挡,对其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均已造成现实影响,能够认定其采光权受到侵害,有权利要求某建设集团参照房屋面积、房屋价值、当地物价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赔偿。 然而,并非只要采光、日照、通风等受到影响,居民就一定能够主张并获得赔偿。在另一起案件中,王某以周某栽种的树木遮挡其房屋前部分区域,对该区域采光及农作物的严重晾晒造成严重影响,落叶、枯枝、烂果等给其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由,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元。经调查,该树木生长于周某自家院落内已有四十余年,根据太阳方位、太阳高度的日变化规律及当地群众的生活习惯,结合现场实地勘察情况,法院认为案涉树木并未有树枝树杈伸展至王某主张受影响的场地之上,对王某的场地日照、采光影响十分有限。因此,王某作为相邻关系人,应当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对其诉讼请求依然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相邻关系实质上处理的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容忍义务是对权利的限制,要求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正当的权益范围内做出适当让步,包容邻人的轻微妨害,只有妨碍日照、采光和通风的程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回归案件本身,嘉祥法院在处理罗某等数十名居民与某建设集团的采光、日照纠纷时,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和导向,以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为依据,准确把握相邻关系纠纷“容忍义务”的判断尺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办案理念,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妥善解决系列涉众纠纷,真正实现司法裁判“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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