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七】子女愿意赡养老人却依然被告上法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3日

  【基本案情】

  汤甲、汤乙、汤丙、汤丁系汤某与妻子(现已过世)所生育的四名子女,其中汤甲为长女,汤乙、汤丙、汤丁分别为长子、次子、三子。2000年8月25日,汤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后一直跟随长女汤甲共同居住生活,由曹某照料汤某的日常生活。近几年,汤某因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且瘫痪在床,并曾经多次住院就诊,需人陪护照顾,而其现任妻子曹某已年满八十周岁,亦年老体衰,无法再继续照顾汤某。汤乙、汤丙、汤丁认为其父汤某享受国家退休金及医疗补贴,经济收入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又声称子女孝顺父亲的钱财尽归曹某掌控霸占,导致三人与曹某之间存在隔阂,不愿让曹某继续照顾父亲。故尽管四名子女均对父亲汤某心存体恤照料之心,愿意亲自照料汤某,为其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却未能在履行赡养义务上得以体现,汤某以汤甲等四人长期对其不管不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轮流对其进行照料。

  【裁判意见】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汤甲等四人作为汤某的亲生子女,负有赡养汤某的义务,汤甲等四人也同意轮流赡养汤某,故对汤某要求汤甲等四人履行轮流赡养义务的主张,予以支持。汤乙、汤丙、汤丁辩称本次起诉不是汤某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但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考虑到汤某身患疾病,生活几乎已不能自理,不宜频繁更换居住环境,且需要身体较为康健、精力更为充沛之人照料,故判决汤甲等四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年龄从小到大的排列顺序,以6个月为期限轮流赡养汤某。

  【法官点评】

  羊有跪母之恩,乌鸦有反哺之义。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城市郊区、乡镇及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与城市家庭相比,小城镇及农村地区家庭中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人数相对较多,对于各自负担赡养义务的比重有所争议,因而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困顿。然而,赡养纠纷作为法院受案较多的家事纠纷种类之一,并不是简单的赡养义务分配和赡养费的认定问题,法院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更要深入了解案件背后所蕴含的血缘亲情与伦理纠葛,从被赡养人的切身利益和真实意愿出发,作出最符合现实情况、最有利于被赡养人安享晚年、最能维系父母子女亲缘关系的最终裁判。

  人生难得老来伴。本案中,汤某早年丧妻,独自将四名子女抚养成人,为其四人付出大半生的心力,直至最小的儿子汤丁几近而立之年时,汤某才与曹某结为“老来伴”,二人的结合理应得到子女的尊重与祝福,即便汤乙、汤丙、汤丁对此颇有微词,但也不应因此对赡养父亲产生懈怠之意。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四名子女实际上十分感念老父亲的养育之恩,长女汤甲多年来与父亲汤某、继母曹某共同居住生活,其间感情自不必说,汤乙、汤丙、汤丁虽被父亲汤某指责长期对其不管不问,但在庭审中亦流露出对父亲的殷切关心和尽孝之意,故双方的矛盾实际并不在于赡养义务的履行或赡养费用的承担,而在于长久以来日积月累间解不开的心结。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之以法,化解了汤乙、汤丙、汤丁多年来对继母曹某的误解,传达了父亲汤某对子女的爱护与期盼,消除了子女因被亲生父亲起诉而产生的委屈不满情绪,汤甲等四名子女最终服从法院判决确定的赡养方式,轮流照料父亲汤某,确保其晚年生活舒适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