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法案例】共同饮酒人酒后意外身亡,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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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4日 | ||
【引言】 酒逢知己千杯少,过量饮酒惹烦恼!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气氛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最近,嘉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基本案情】 死者张某与被告高某系远房姨甥关系,被告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被告李某在农活上系互帮互助关系。 2022年11月4日傍晚,死者张某电话联系高某询问其在何处并前往事发板房,王某干完活后回到板房,张某称要留下一起吃饭,王某遂安排高某外出买菜、买酒,高某购买了食材和一斤白酒。后被告高某、王某、李某与张某共同在该板房内吃饭、饮酒。期间,李某未饮酒;王某因患有心脏病安装了心脏支架,仅象征性地端起杯子抿了一点白酒;高某尝了一点白酒;张某用盛白酒的纸杯饮酒。后张某出现醉酒迹象,从凳子滑倒地面,三被告遂让其坐到墩子上面,但张某仍滑倒,三被告又让其躺地面垫子上面。后三被告认为应当由专业人员对张某进行施救,遂将张某抬上电动三轮车,拟将张某送到附近卫生室就医,但因张某处于醉酒状态,三被告未能成功。高某、王某便立即骑电动三轮车到一公里外的村卫生室求助,医生告知二人打针对醉酒没有用,应当拨打120求救,二人即时照做。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在场人员拨打110报警,到场警员调查取证后,告知张某近亲属:张某系饮酒后意外死亡,如果确定死亡原因需做尸检。张某的近亲属经商议后决定不做尸检,并将张某火化。后双方协议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张某饮酒后意外身亡的损害后果,共同饮酒人高某、王某、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应当考量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一、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强制劝酒、敬酒、罚酒等不当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并未饮酒,高某、王某也仅是以抿一下、尝一口的方式象征性饮酒,张某一人始终手持酒杯自饮白酒,高某等三人实际上并未与张某发生推杯换盏式的共同饮酒关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席间三人对张某进行了过度劝酒、敬酒、罚酒等不当行为,故认定张某饮酒系自发自愿作出的自主行为。 二、意外身亡的饮酒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张某近亲属所述,张某在平日里时常与其儿子共同饮酒,酒量尚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酒量有清晰认知,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放纵饮酒,对因此导致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三、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照顾、救助义务。在张某出现醉酒迹象后,被告高某、王某、李某先是将其扶到墩子上坐下,发现其仍无力支撑后,又将其安置到垫子上躺倒,并随即决定将其送至附近卫生室就医。在未能成功将其抬上电动三轮车后,高某、王某又立刻前往卫生室向医生求助,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见,高某等三人在张某首次在凳子上滑落时,便及时注意到其醉酒情况并采取能力范围内的照护措施,后又采取多种措施为其寻求专业医护救助,应当视为其三人已经尽到作为共同饮酒人的合理注意及救助义务。 综上,对于张某酒后意外身亡的后果,张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高某等三人并未实际参与共同饮酒,亦无证据证明三人在席间对张某实施了过度劝酒、敬酒等不当行为,且三人对于张某醉酒一事尽到了合理的注意、救助义务,对张某酒后意外身亡的后果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生理危险情况,或是实施酒后驾驶、斗殴等危险行为,致其自身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对饮酒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存在强制劝酒、过度劝酒等不当行为,更会加重共饮人的过错程度,使其承担更多责任。 因此,为更好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风气,法官对共同饮酒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一、饮酒者应当量力而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者自身理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最高的注意义务。无论在什么场合、与何人同饮,饮酒者都应当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承“适量饮酒”的原则。 二、同饮人应当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应当摒弃过度劝酒、强制敬酒、赌酒、斗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倡导文明和谐的饮酒氛围,在共饮人有过度饮酒倾向或者醉酒迹象时,要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并适时结束酒局。 三、对醉酒者要妥善安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合理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劝阻饮酒者、醉酒者酒后驾驶;二是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等同住人照顾;三是对独居或无人照顾的醉酒者,承担临时照料责任;四是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将其送医就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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