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被冻结,强制退保损失大,执行法官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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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 ||
基本案情 王某义等34人与王某运、王某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祥法院判决,王某运、王某荣支付王某义等34人土地租金共计45870.6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运、王某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义等34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份价值17743.29元的财产型保险。根据财产查询结果,法院第一时间冻结了该保险。保险被冻结后,为避免“强制退保”给被执行人造成财产损失,也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一方面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暂缓“强制退保”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说明“强制退保”将造成较大损失,教育、引导其主动履行判决。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得以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执行,避免了相应的保险损失。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按照常规的执行流程,法院可以通过强制退保并划扣相应执行案款的方式,推进被冻结财产的司法处置,但通过这种方式处置财产,存在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风险,可能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执行法官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未直接采取“强制退保”等强制措施,而是在争取申请执行人理解的前提下,教育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裁判要旨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当事人多,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金、财产保险等民生问题,执行法官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并未机械处置被冻结财产,而是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取得了被执行人的配合,并主动筹集资金交付执行,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条 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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