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动物园,因违反园区规定而遭到野生动物袭击不幸受伤甚至遇难的事件多次发生。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的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后赵女士和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北京延庆法院索赔。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实践中关于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往往存在争议。本文尝试结合具体案例和判决,分析动物园、游乐园致人损害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受害人未购票进入时园方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害人未购票进入时园方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诸多争议。在冯某某与嘉峪关市第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冯某某未购票进入景区,但由于景区经营者为进入景区的不特定游客提供服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双方仍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陈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陈某某未购票进入游乐园,但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发生在园内,张某某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韩某某与桂林阳朔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这种义务的存在首先要有形成这种义务的基础和义务人对该义务的违反。桂林阳朔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属景区是凭票进入的景区,仅对购买门票的游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韩某某未购票进入景区,双方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不对韩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以为,从法律体系化思维的视角和《侵权责任法》趋向于强行法的取向来看,应认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应为一般社会公众而非仅限于合同相对方,否则便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出现重合。而且如果视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则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显然是有失妥当的。
问题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园方和监护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在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4岁的谢某某与其父母至上海动物园游玩,在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谢某某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致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后双方就监护人和游乐场之间的责任承担发生纠纷。法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责。上海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之责。在前述陈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其小姨缪某某将陈某某带到游乐场后便离开,使其长时间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最终导致陈某某在游乐区内玩耍时受伤,因而法定监护人应对其所受损害后果承担主要任。
笔者以为,在监护人携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动物园等场所的情形下,游乐场应负一般的、抽象的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应负个别的、具体的监护义务。在确定具体责任分担时应考虑就近原则和便利原则。在园方已设置了安全保障设施和配备相应的巡防人员的情形下,监护人的不当监护如果是致使未成年人受损时的主要原因,则监护人应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问题三:园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在前述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的问题。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
1.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原告谢某某认为上述警示牌事发时没有,位置不合理,但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游览动物是从远至近,挂于2米处的位置,适合游客从远处明显观察到,且被告配置了儿童较易识别的图文警示,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2.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已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皆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显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员在巡视方面尽到了其职责。
3.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从而造成他人损害。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