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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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3日 | ||
裁判要旨 车主将其车辆出借给醉酒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事故发生前,被告王某、韩某曾一起喝酒,酒后被告王某驾驶被告韩某的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与呈祥街路口南侧时,与原告崔某、张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崔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认为,韩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出借给醉酒的自己使用,应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认为,自己虽为肇事车辆车主,但事故不是因本人驾驶所致,所以赔偿责任应由王某独自承担。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嘉祥法院。 裁判结果 嘉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认同判决结果,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经常发生,但是出借行为是否有法律风险、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出借人往往不清楚或者认为无风险、无责任。 “谁侵权,谁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法律原则,但在借用机动车的情形下,除了机动车的使用人之外,还存在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其向使用人交付机动车时仍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此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审查使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能力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事故的发生虽与机动车所有人韩某无直接的关系,但是韩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于其驾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有过错”情形,故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中喜 法官助理:尹欢欢 书记员:赵梦菲 编写人: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尹欢欢 刘尚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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