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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定金有上限,超出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12日

  【裁判要旨】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在能够确定主合同标的额的前提下,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从事家庭装修工作,其与被告李某之间一直有定制家具设计、制作、安装等方面的业务往来。2022年1月8日,双方签订《定制家具合同》,约定由李某制作安装家具一宗,总价款7980元。并约定魏某某向李某支付总价款的40%即3200元作为定金,家具制造工期为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23日。合同签订当日,魏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200元,李某向魏某某出具定金收据一张。后李某在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制作安装任务,魏某某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未果,诉来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某定金3192元、返还原告魏某预付款1604元,合计4796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作为定金。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定金的双方惩罚性,是定金最本质的特征。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合同双方承担过度惩罚的风险。从上述三个特征可以看出,定金兼具担保和惩罚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会产生定金转移或双倍返还的结果。虽然定金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作用,但并非支付的越多越好,如果当事人约定或支付定金数额过高,结果导致一方无付出但获得暴利,违约方遭受严重损失,将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民法典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是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依据。如果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作价款,但未超过的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制,体现了法律在提升交易效率与保护当事人权益之间的谨慎平衡。

  本案中,魏某某与李某依照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定制家具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当日给付李某3200元的定金,但李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家具制作安装义务。根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要求,李某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双方主合同标的额明确为7980元,而实际给付定金3200元,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出部分,属于预付款性质,应当由定金接收一方李某直接返还给给付一方魏某某;未超出的部分,适用定金罚则,由李某按双倍返还给魏某某。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情况,只有“定金”具有罚则性质且有数额上限,当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擦亮眼睛,厘清各“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修京

  书记员:狄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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