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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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文,提出了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九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共“十个坚持”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群众,都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个坚持”的核心内容,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 一、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依法治国的定义,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第二个特征,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第三个特征,依法治国依哪些法?最重要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依法治国是实行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行依法治国,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治国正确方向。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又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广泛共识,更是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发展、政治安定有序、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而要把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办好,最关键的也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要牢牢把握这一本质特征。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必须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回顾我们党成立100年来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是伟大的人民创造了彪炳史册的伟业。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既是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社会监督、权力监督的主体,它们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中,统一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要求之中。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内在属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是党的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根本观点和群众路线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体现。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人民广泛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决定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方面的合法地位。必须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拓宽民主渠道,多层次、多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激励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新时代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前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宣扬西方“宪政民主”、“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其真正目的是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是明显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我国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是代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民主。而西方国家所谓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不是代表最广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是彻头彻尾的虚伪的资本主义“民主”。 我国的“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所谓的“司法独立”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国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保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西方国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基础上的“司法独立”,他们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对手,他们保护的是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其所谓的“司法独立”也是虚伪的,是资本主义少数利益集团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 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在我国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走符合我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行稳致远。 四、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最早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断努力,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达到了近300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0多部,规章30000多部,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计其数。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但是,在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还存在着法律与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条文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间条文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从而造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标准、条件、程序、主体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致使有的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为审批条件,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导致群众对有的行政许可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满意,甚至引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再如,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且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还规定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的能力、符合的条件、提交的材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这些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包括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专门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是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涉及设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条文规定,超越了七部门的法定职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也是违法的。但是直到现在,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上升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依法认可,也没有依法予以撤销,任由这种违法的部门规章继续存在,违反了法治统一原则,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定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1、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拓宽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法律支撑。2、在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要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简政放权,推行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和治理优势,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在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中,要抓紧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通过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都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4、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方向引领和政治保障。要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点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支持,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物质保障。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技和信息保障。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法治研究基地,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和智库支撑。要改革不符合法治运行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5、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19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基本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构建起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规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贯通,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基本准则。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承担率先突破的历史使命,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是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 但是,直到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仍然没有真正树立起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开展工作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表现在安排工作、检查指导、协调事情,特别是处理矛盾纠纷时,往往还是凭主观、靠经验、拍脑袋作决策、作决断,没有真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想问题、办事情。例如,现在个别地方外出招商引资,仍然把减免地方政府税费,作为吸引外地企业客商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甚至承诺明收暗退,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税法律规定。再如,有的地方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打着“创新”、“提效”、“方便企业和群众”的名义,搞变相违法许可审批,实行所谓的“容缺许可”、“容缺审批”,在缺少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材料)或者不全部具备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材料)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接违反,是对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制度的严重破坏,也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背道而驰。 各级政府和部门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没有法治政府,就无法落实依法治国各项要求,也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更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涉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还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等内容;不仅要建设一切行政活动依法、合法、守法的政府,也要建设一切行政活动合理、科学、有度的政府。 我们必须在理念上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认识,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作推进当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为我们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指明了方向。 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前几年,一说到依法治国,一说到依法办事,别说是普通老百姓,就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都经常会提出“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种提问,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也就是说这种提问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提问。它把党和法的关系完全对立起来,又怎么能寻找到正确答案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党和法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向而行、向着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方向、共同前进的关系。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了党和法的关系,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性质,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可以说,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历来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最终却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原属于社会主义的国家都没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没有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没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历史和实践都告诫我们,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截止目前,我国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1、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称为“五四宪法”。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治国,须有一部大法。”并提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这一著名论断。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同志亲自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草案初稿(史称“西湖稿”),也就是“五四宪法”初稿。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不仅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石,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的一座历史丰碑。2、1975年制定的一部《宪法》,是一部“文化大革命”色彩的宪法。3、1978年制定的一部《宪法》,虽然恢复了一部分“五四宪法”的内容,但仍存在一些“文化大革命”的痕迹。4、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这部《宪法》,也称为“八二宪法”,截止目前已进行了五次修改。“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时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经典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设立了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以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七、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1、关于科学立法。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例如,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许多领域大力开展取消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减免审批收费,提高审批效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采取的一些方式方法上,却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甚至相违背的地方,亟需对一些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修订。对一些重点领域、法律空白领域,还需要加大加快立法步伐,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2、关于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执法,必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等机制。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聘任制、合同制管理,理顺行政执法人员进出渠道,打破行政执法人员铁饭碗、终身制。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树立程序合法是最大的合法,程序违法是最大的违法的行政执法理念,加快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机关上下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合法正确运行。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行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关于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司法行为,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的参与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关于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尽快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为了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行政纠纷方面的作用,2014年11月1日、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认真修改:一是受案范围扩大了。把违法集资、摊派费用、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了受案范围,将原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二是起诉期延长了。从原来的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三是破解“审理难”问题。增设简易程序、增设调解程序、完善一审判决形式等。四是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五是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书,将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六是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即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等等。从而,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全民学法、守法、普法、用法,促进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 八、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1、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什么? 政治和法治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政治是权力主体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政治决定法治的性质,能够促进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又需要法治来保障和巩固。法治的本义是法律的统治,核心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可靠保障。法治当中有政治,是为政治服务的,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政治能够决定法治,法治也可以影响政治,两者相辅相成,兴衰与共。 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改革和法治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改革是破旧、法治是立规。改革是要求敢闯敢干,冲破现有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束缚,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法治则要求依法决策依法办事,重视维护现行法律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一个关系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当前我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出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科学论断。这是我们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根本遵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科学论断,努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前进。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是什么? 法治和德治都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产生于经济基础之上,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并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法治强调权威性和强制性,德治注重感召力和劝导力;法治是最低的道德,而道德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江泽民同志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国家和社会中实行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以德治国则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人们的社会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使进步道德精神贯彻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中,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和体现进步道德的要求。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和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能够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2月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曾经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是什么?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具有互补性作用,能够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通过依规治党,可以进一步提升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可以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路径和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价值引领;可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仅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而且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社会上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示范效应,感召和带动全体人民依法办事,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示范和有利氛围。 通过依法治国,可以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养成尊规守规信规用规的意识,为依规治党提供思想上的基础;可以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提供方法上的借鉴;可以用宪法法律明确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依规治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九、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因为再好的法律,没人执行、没人实施,就是一纸空文。但是,目前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大量事业编制人员从事执法、企业人员从事执法、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现象。 例如,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中的具有从事行政审批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据调查,某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共入驻39家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共133人,其中属于公务员身份的31人,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12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52人,企业人员身份的18人,公益岗身份的1人,社团身份的1人,劳务公司派遣人员身份的18人。这就是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具有从事行政审批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仅占三分之一,事业编制人员、甚至是企业人员、劳务公司派遣的临时人员竟占到近百分之七十。象这样让大量不符合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就很难保证实施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水平。而且让不符合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要建立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和人员之间交流渠道,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三是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队伍。四是要从大专院校抓起,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查处了一大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许多贪污腐败分子成为阶下囚后,在忏悔录中回顾寻找违法犯罪的原因时,都会找到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很多贪腐分子根本不了解法律的内容,不明白法律规定干部怎样用权,不知道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践踏法治、违法乱纪、胡作非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成为人民的罪人、历史的罪人。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敬畏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只有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才能明确和掌握行使权力的依据,才能正确开展各项工作。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促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提高法治能力。要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真正结合。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各种制度措施都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积极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习近平总书记“十个坚持”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长期坚持,发扬光大,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把我国早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 任敬陶,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级调研员。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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