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理性创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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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7日 | ||
根据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和基本国情,发展出新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系并指导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一条基本经验。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基于新时代的需求发展出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系。可以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际与国内进行了有机统一,从三者相融合的全新、全局高度,有力地回答了如何将全面依法治国有机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如何有力地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这一思想是顺应新时代党和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回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求中的重大必要性、紧迫性理论问题,并形成了独成一体的理论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提炼出的,它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进一步拓展和进一步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这一思想创新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基本立场,充分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环境、阶段任务和基本国情,提出的一系列有关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新论断、新战略、新举措,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诸多历史性阐释和原创性突破,从政治方向、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关系等维度,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创新、发展及丰富,固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新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领域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一思想强调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就必须首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构筑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学说的又一次提升,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逻辑体系和理论特征的认识;强调了从全面性、政治性、人民性、创新性等不同维度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创造性地发展了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的“国家与法”关系学说,进一步拓展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基本逻辑和一般规律的认识;更加明确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根本政治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最根本、最有力、最正确的政治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成效的政治优势和政治灵魂。另外,在党政关系和党法关系两个维度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党性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重大命题,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辩证关系的重大论断,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化了对共产党如何依法执政规律的实践新高度认识。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 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不是封闭、僵化、教条化的理论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包容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和不断完善向前推进的科学理论体系,因此,它必然伴随着实践的发展、拓展而不断与时俱进。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批判、吸收、借鉴人类历史上不同时期法律思想之精髓,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提炼出的这一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最早产生于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的伟大实践,它指导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实践中又得以发展、创新、丰富,这一理论体系从创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百年实践,充分检验和证明了其科学性、真理性、智慧性。历史发展和实践成果反复证明,马克思主义是“理论—实践”“实践—理论”之系统学理,而不是教条化的、一成不变的书本之学,是不断将历史推向前进,螺旋上升并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实践体系,而非僵化的、闭塞的、形而上的理论体系。 正如恩格斯明确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时至今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实践已经证明,经典作家的科学方法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基于中国实际形成的道路、制度、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后优势的又一体现,其广度、深度及厚度已经远远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基于当时社会条件下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界定和想象。因此,“机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理论,对中国法治实践而言,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甚至会给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2}。笔者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教条主义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2}。中国发展实践中的成功与教训也反复证明,必须基于实际国情、正确的发展方向,结合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任务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拓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保持强劲的生长力、活力及创造力,并在中国从革命到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取得一个又一个闪耀的光辉和成绩,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本方法论不动摇,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解读不同时代的内涵和发展需求,根据不同时代的发展脉搏,调整发展方向,始终以谦卑的姿态不断“试错”,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错误敢于作出纠正,勇于承担责任。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全体人民、代表最先进生产力、代表最先进文化的政党,以高度的自觉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与时俱进,向前发展。历史和实践证明,任何法治理论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沿,符合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才能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引,穿行于实践与理论之中,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从新中国法治建设史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也充分证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强劲的延展性,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独有的政治优势。全面依法治国也有助于增强党对各项事务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断加强更是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成效,以及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和选择路径正确与否的保障{2}。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形成到提出,是继承了经典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逻辑、基本方法,通过与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后,由量变到质变的又一次理论提升与飞跃。法治中国的实践表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效需要法治实践不断创新作为其推动。同时,法治实践不断的拓展又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一步提炼供给理论生长空间和动力来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3}。古今中外,不同主体立足不同的视角,对法治的功能作出了十分丰富的阐释和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也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法治功能作出了深刻的论述和界定,不断推动了法治功能理论的发展,更为进一步发挥法治作用指明了新的方向。其一,党的领导是着眼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道路统一推进与统一领导的根本保障,并由此形成了崭新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极高的政治站位和理论站位,全面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治建设的方向性问题。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核心要义、政治方向、建设标准、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重大关系,以及具体措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深刻回答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为什么要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以及在推进过程中我们运用怎样的方式如何处理好各项关系并取得既定实效等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分阶段性的、分层次的科学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治理路径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和重大创新,具有崭新的、独创性的理论品格,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现实相结合的又一次飞跃。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由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主线形成的,通过党领导下形成的各项制度优势,实现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基本方式、基本逻辑、基本功能的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新的突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高度,从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不断扩展的维度,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系统谋划,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持续不断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理所当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基础和核心内容,是迈向现代化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载体,是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目标的基本方略。通过法治可以确保国家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稳定性和程序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各项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升,其在新时代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功能愈加凸显,在“四个全面”布局中具有重要的优位性、保障性功能{5}。法治是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基本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我国十二个重点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作出系统性论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应对和克服其中的具体风险和挑战时的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是面对前所未有的或者未知的矛盾风险,以及变幻莫测的外部环境,中国继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系统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要解决好改革进程中法治领域里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必须跳出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和治理范式,从系统思维、整体视角、全面布局中协同推进,方可解决当前的各项突出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握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新要求和新课题,抓住当下法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通盘考量,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不断提高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回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进,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新要求的十六字方针,再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里程碑意义的提升,表明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定位越来越精准,举措越来越到位,内涵越来越丰富。经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变革意味着从旧的时代向新的时代作出剧变性的跃迁。就影响国家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升级版”,不论在战略部署上还是在制度实践方面都可以说是一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 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密钥。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本质要求。系统地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就要从系统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中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国家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因此,坚持党领导下的全面性推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和核心主线。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和法治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以推进的核心力量,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和完善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通过对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不断地进行理论提炼和制度固定而形成的,是“中国之治”与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根据国情、社情、民情,调整了对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关键性问题的交织、叠加,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的矛盾和问题都与法治不彰有关,都必须通过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加以解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期盼更加突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和需求越高,越凸显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功能发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我国当前党情、国情、社情下保持稳定、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战略谋划。在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要发展民主政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将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进行到底。 作者: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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