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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采撷】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运用(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1日

  摘要

  法律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承担着多重意义的功能,是指导性案例编撰必须依赖的关键技术要素。基于法律文本展开的解释和基于案件事实展开的解释是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解释的两个层次,而由其处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事实的判定、正当理由的开示与裁判要点的表达。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都有其各自独特的思维指向与实践价值,指导性案例释法类型的不同使得具体解释方法被运用的道理和方式必然有所差异。避免制定法规范的再解释是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愿景,也是案例指导制度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缘由。指导性案例编撰需要以切合法律适用和案例指导的目标为依归,圆满地思考并改进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事宜。

  自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运行以来,选编和发布指导性案例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门工作。指导性案例来自于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事例,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裁判文书的完整构造,而且内容包含着裁判过程释法说理的全部要素。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下,指导性案例以法律适用为旨归,以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具体含义为目标,为制定法在特定案件场合的实施形成具有示范性的司法标准或尺度。由于指导性案例都是经过有意制作而成的法律适用模板,如何根据作为“母本”的裁判文书编撰出具有良好品质的相应指导性案例,应当是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必须时常面对的重要课题。

  就此而言,合理得当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无疑是指导性案例编撰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法律解释方法为法律规范意思的阐明准备了具体路径,是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及裁判要点构建的基本工具和案例指导发挥实际效果的依托。所以,关注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具有显而易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它一方面有助于深化理解指导性案例制作和案例指导运行的有关法理,另一方面能够从法律方法层面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优化指导性案例的选编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基于这些认识,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指导性案例编撰的关系进行解析,从一定角度阐明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结构,同时立足有关原理讨论具体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问题,并就某种愿景提出实践上的改进目标,就成为本文的任务。

  一、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抽象的法律条文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现对接。”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正是通过对法律解释及其方法的运用才完成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相关法律的任务,可以说,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适用的必备要件。作为案例使用的一种创新,案例指导制度把既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实例选编为指导性案例,其实是对“以案释法”的体制化设置。由于指导性案例展现的是司法针对特定个案的有关制定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情况,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就与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编撰具有天然的亲缘性。

  (一)法律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

  总体来说,法律解释出现在法律运行的多种场合,不同领域的法律解释也具有各自特别的目的和属性。在立法领域,法律解释主要表现为立法者对某些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的阐明或澄清,是立法者出于一定需要对法律条款应有含义的细化与拓展。在法律实施领域,法律解释是为了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贯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之中,它是与法律的执行或适用场景相联系的活动。其中,就性质而言,司法裁判是法律解释的典型情境,是法官面向个案事实行使审判权以裁断案件纠纷的作业,旨在探求法律规范的实际含义并使之与具体案件事实相衔接,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和得出判决结论。

  对于司法裁判需要法律解释的原因,一般认为,主要源自于法律自身的局限与社会生活的复杂之间的固有矛盾。自概念法学“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律适用理想破灭以来,人们越来越承认法律条款并非具有圆满性和确定性,法律的抽象性与概括性不可能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给予周密而详尽的规定,语言本身的缺陷或开放性也使得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总是不能得到严格且准确的表达。当法律文本中特有的概念、术语和行文遭遇千姿百态的社会现实状况时,法律会时常变得疏漏不周、充斥了歧义和模糊,甚至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解释的意义就在于能够缓解或平息这些矛盾,并通过解释过程使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成为现实。制定法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决定了其只有在经过解释之后,才能与具体的案件相互连结,完成法律对事实的适用。

  因此,法律解释发生的根本缘由就是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产生不对称,司法中的法律解释之任务也就是解决“法律的一般性”与“案件的个别性”之间的落差问题,并且从法律解释的发生和展开过程看,法律解释是一种关联特定具体案件所做的解释,因为与其说法律解释是法律条文不清楚引起的,倒不如说是裁判者不能将法律规定直接适用于个案时才存在。对法官而言,“恰恰就是在讨论该规范对此类案件事实是否适用时,规范文字变得有疑义。”

  也正如此,法律解释不是无的放矢地进行,与法律适用有关的法律解释就是要确定一个法律规定对某个特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意义,“是故,一个法律规定应相对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加以阐释,并予具体化。”法律解释是法官从事案件裁判所必须依赖的法律方法,它与法律规范的恰当适用密切相关,是形成司法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重要途径。

  通常地讲,人们总是透过解释才能把握有关的语言表达对象,而“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是“在诸多说明可能性中,基于各种考量,认为其中之一于此恰恰是‘适当的’,因此决定选择此种。”与一般的解释不同,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是法官运用特有的思维与方法阐明并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解释又包含了其自身独特的一系列方法,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实际上表现为对具体解释方法的因循和使用。具体解释方法是开展法律解释的思路、技术或方式,是对法律解释操作规律及应遵循的思维规则的凝结,是从事法律解释要依从的可行路径或程序。法律解释活动致力于阐明法律的具体含义,当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解释者也就面临着寻找和选择解释的恰当路径的问题。

  具体解释方法扮演着为相关法律条文的妥当解释提供实际的有效通道和操作技艺的角色,它们对法律规范的恰当适用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归结来看,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在司法裁判中承载着多重意义的功能:(1)专门的路线功能。在这个层面上,法律解释方法是阐明法律意旨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具体技巧或路线,为法律解释结论的得出准备了可沿袭或仿照的路径。(2)自为的规范功能。每一种具体解释方法都有其相应的运作步骤和实施规则,它们构成了法律解释的准则和约束性条件。这意味着每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都必须有序而行,从而对法律解释过程起到规训作用。(3)定向的表现功能。每一项法律解释结论都是某种具体解释方法运用的结果,在此方面,解释方法不单是获取法律解释结论的手段,同时还是法律解释的特定论点形态,表现和宣示了不同样式的法律解释主张。(4)特别的证成功能。方法本身就是支持某种结论的理由,从论证角度看,各种解释方法正是法律实践论辩的特别形式,能够证立相应的解释论点。也就是说,解释方法使解释者能够在逻辑有效的形式中重构其所持的观点,如果观点能够被重构就是合逻辑的、正当的。

  (二)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注重借鉴个案的司法经验,以既定的判决文本为载体,强调案件裁判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以之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是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分享判例制度的重要特征。指导性案例就此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判例价值,其定然不是“法官造法”却偏重于对案情的法律评判,是“法院根据案情和证据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这一判决或裁定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确立可资参考、借鉴甚至遵循的某项法律原则。”

  在判例中,有关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记载是对诉诸法院的具体案件争议之处理情况的详细说明,尤其是其中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阐释,构成了司法解决该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裁判规范,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针对性和具体性,它们可以成为类似案件司法的标准或样板。

  案例指导制度把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典型性的既定判决选编为指导性案例,正是发挥了其能够作为判例的价值和作用,但在我国成文法制度及司法体制下,指导性案例并非自动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它们既是法院适用制定法规范的产物,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程序选拔并编撰的结果,其对类似案件能够产生指导作用的效力源泉也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把全国法院的少数生效判决编撰成指导性案例,直接目的就是要借助这些判决的示范性与典型性来规范和统一各级法院的法律适用。从性质上说,指导性案例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管理的一种载体,而且在内容上必然是通过案例阐明和解释有关法律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准据。

  所以,指导性案例最基本的功能是解释与适用法律,是制定法规范在具体个案场景中的具体化,或者说是制定法延伸意义上的“法律续造”,而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就主要体现为一定司法主体借助实际案例解释法律的活动,它不但要以既定判决对有关法律规范的解释情况为基础,还要有意识地突显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应制定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和确认,使其具有司法解释的属性、作用和表现形态。由此不难看出,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解释的一种新形式甚或必要的方式,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编撰对生效判决“裁判要点”的专门提炼和表述,使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的特性更加了然于目。在这其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内容制作的主要路径依赖,而各种具体解释方法的特定指向及功能也使它们必然可以作为服务于一定解释结论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应该看到,案例指导制度要致力于“以案释法”,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指导性案例编撰必须运用的关键技术要素。也可以说,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强化并恰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是避免指导性案例沦为既往抽象司法解释的必要办法,也是增强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效果的最佳选择。指导性案例的选拔与编撰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我国司法为克服和缓解制定法固有局限而发展法律解释的做法,因为无论是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条文及立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都不能直接结合特定的案件事实来阐释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而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性案例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把个案生效判决中能够具体化法律含义的内容宣示出来,并以案例为语境来阐发制定法的意思与适用尺度。在此方面,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无疑是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中的核心因素。

  不仅如此,从学界对指导性案例适用问题的讨论看,基本上也是围绕着法律解释的需求展开的,即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主要发生在需要对制定法规范施以法律解释的情形或场合,如法律规定歧义或不明确、法律存在漏缺、法律明显滞后或产生矛盾、出现新型或复杂案件,以及应当根据法律原则裁判等。

  由于指导性案例提供了解释法律规范的实例,法官就应当参照适用已经确定的指导性案例。就这个角度或层面讲,“与其说何种情形下需要指导性案例,不如进一步说何种情形下需要法律解释。”因此,法律解释及其方法的运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在法律适用困难情境中制定法含义如何具体化理解的问题,能够为处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问题设定可据以参考的方案,指导性案例编撰在相关内容的制作方面就需要以法律解释方法为主要的技术贯穿。

  来源:《东岳论丛》2022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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