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排除妨碍保经营 先予执行化纠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2日 | ||
“张总,厂房大门口的叉车挪走了!” 听到消息后,S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高兴地说“感谢法院高效的执行,不仅让我们公司可以尽早搬到新工业园区,为我们公司扩大产能、顺利完成订单生产提供了保障,还一并化解了我们公司和楚某的矛盾!”近日,嘉祥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营运。 2021年,S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租赁楚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随着公司发展壮大,为扩大生产另行承租了新厂房,并计划将留滞在原公司厂房内的生产设备转移至新厂房。但楚某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尚未到期,S公司应当继续租用合同约定的厂房。双方就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楚某将叉车停放至原告租赁的厂房门口,阻止该公司搬运相关设备。 “现在没办法搬迁,生产就按下暂停键,很多订单都很着急,关乎整个企业的信誉及未来发展”。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 为依法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李德鹏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情况,经充分研判案情,依法及时作出了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楚某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后,执行法官会同承办法官前往开展执行工作。但考虑到虽然通过先予执行可以排除妨碍,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并未真正化解。承办法官秉持案结事了,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又耐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就租赁合同的解除、租金的给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当场交付,楚某当即将叉车开走,双方的矛盾得以彻底化解。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本案中,嘉祥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为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S公司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一方面帮助S公司扩大生产、保障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推动双方和解,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