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的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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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1日 | ||
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的返还 ——王某远诉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是自古以来的习俗。彩礼实质上是双方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了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婚前计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本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远诉称:2019年年底,原、被告在足疗店认识,2020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20年5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琐事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姬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恶意隐瞒病史,存在过错应承担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而且被告在现实中也无能力返还。贷款100000元属实,是原告自行做主将该笔贷款用于生意投资,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该笔债务应有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金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原、被告在足疗店认识。2020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20年5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50000元,原告亲属给被告20000元改口费。证人王峰峰出庭证实,原告因支付彩礼向其借款70000元。证人张夫连出庭证实,原告因支付彩礼向其借款80000元。2021年3月20日,鱼台县罗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原告因支付女方巨额彩礼,导致王某远及其父母对外欠很多债,现家庭生活非常困难。2020年5月28日,王某远向鱼台农商行借款100000元,用于收购农产品,姬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在法院多次对其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仍不能和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被告对原告给付150000元彩礼及20000元改口费予以认可,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及改口费共计17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但结婚时间短。原告为给付彩礼向他人举债,本村村委会也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因此,考虑到原、被告虽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结过婚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按70%予以返还。对于贷款100000元,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可在解决此债务时处理,本院依法不再本案中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远与被告姬某某离婚。 二、被告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远彩礼款119000元(170000元×70%); 二、驳回原告王某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但是在本案中向张夫连借款80000元,向王峰峰借款70000元,用于彩礼赠,因此导致王某远父母对外欠债很多,导致原告王某远家庭生活困难,对此王某远父母对外欠债很多,导致原告王某远家庭生活困难。其中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后者说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在案件的审理中查明,原告因支付给姬某某彩礼导致王某远一家欠债100000元,并且以其当前家庭收入状况来说,巨额债务是远远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基本上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村村委会也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原告王某远家庭生活困难,因此本院将其认定为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又考虑到原被告虽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是已经结婚,出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本院酌定被告按70%返还原告王某远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的彩礼。这种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民事审判公平正义的理念,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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