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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2日

  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已生育一子,现年7岁。原告李某于2022年1月10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李某起诉前一周刚做了流产手术。

  

  

  法院裁判

  

  因原告作为丈夫起诉离婚,系在妻子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故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旨在特殊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从生理情况看,妇女与男子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怀孕、生育等是妇女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的机能。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别时期,因为妇女在这段时期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比较虚弱,行动也极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帮助。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也有同样规定。这是在离婚制度中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具体深化,还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从该规定看,男方仅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几个特殊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在此特定时间之外,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该条规定只是在女方身体处于特殊时期的时候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并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未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也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转载: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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