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法院首试二审独任制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3日 | ||
这家法院首试二审独任制
鲁法案例【2022】009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独任审理”“电子送达”等内容做出修改。1月10日,滨州中院开庭审理首例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民商事上诉案件。
李某华系滨州尚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亿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360万元,占股比例为36%,认缴出资时间为2049年12月31日。2019年7月,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华与韩某军、王某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8%和6%的股权分别以80万元和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二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韩某军、王某芯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二人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 韩某军和王某芯不服,提起上诉,称转让股权应为真实出资,即实缴出资,李某华并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本身不存在太大争议,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即就该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表示同意。本案于1月10日开庭,由民五庭法官王杰独任审理该上诉案件。 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的8%和6%的股权为认缴股权,且公司收益状况良好,有比较好的股权价值,以李某华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为由上诉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明,二上诉人决定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王杰 滨州中院民五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除规定二审独任制外,新《民事诉讼法》还对电子送达作出了修改,“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法院就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案件于当日结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滨州中院使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有效的提升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本案系《民诉法》修改以来,滨州法院首例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的民商事上诉案件,独任审理符合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实施繁简分流的现实需要,电子送达提高审判效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解读 本次滨州中院的案件审理,有哪些地方适用了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呢? 📝二审独任制的首次尝试 《民诉法》新增加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本身不存在太大争议,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 二审法院认为符合上述规定,即就该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表示同意,并认为独任审理符合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实施繁简分流的现实需要。 📝电子送达 《民诉法》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法院就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审理过程中,滨州中院使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有效的提升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来源:滨州中院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