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条件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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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3日 | ||
合同解除条件的适用 裁判要旨 对合同约定解除条款的理解应从文义、目的、整体等角度来综合分析,以防止双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平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应坚持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严格把握适用该原则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新某公司。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平某公司。 2006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由被告把位于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某地编号为17-3号地块共16532平方米土地出租给原告,并于当日交付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依约定,土地租赁年限自地块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起计,即合同的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2017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合同提前解除及场地搬迁的通知,通知原告“因前海规划调整,该地块将移交给相关单位开发建设。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公司,上述合同于2017年1月10日解除。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3月31日前做好场地的搬迁及清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将场地按交付时原状返还我司”。 针对被告的关于合同提前解除及场地搬迁的通知,原告认为,合同书属双方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均需严格依合同书履行,被告提前解除合同书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已投人巨额资金用于经营,解除合同将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书。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符合出租合同书的约定。出租合同书第7.3条规定,原告在承租土地上的建设违反被告园区总体规划方案、环境保护等方案时,被告可解除合同。由于出租合同书签订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涉案土地的规划随之变更,涉案土地的性质已发生变化,已排除设立汽车4S店用途,原告在涉案土地上的建设已违反被告园区总体规划方案,故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出租合同书,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2.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前海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涉案土地已经不允许开办汽车4S店及附属办公设施,而是要纳入并符合前海自贸片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这一重大变化将导致出租合同书中双方的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且该情形是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亦不属于商业风险,被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方作为持地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向政府提供土地,事先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原告拒绝有关提议,被告只能依约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审判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解除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方式之一是约定解除,其关键是约定条件是否成就。本案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第7条对合同解除进行约定。至于原告在承租土地上的建议是否违反被告园区总体规划方案、环境保护等方案,应从整体的角度来准确把握第7.3条的本意。被告没有主张,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被告也没有主张和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违反环境保护等方案。另外,本案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已签订生效,并且原告使用涉案土地已有12年之久。可见,至少在这期间,被告认可原告没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7.3条的相关内容。因此,被告以原告行为符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第7.3条约定的相关解除合同条件,而主张提前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是否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本案争议的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否被解除问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对深圳市有关土地的整备工作进行了规定,其第(四)项规定各区政府作为土地整备的实施主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整备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等事项;第(十四)项规定:“土地整备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可依据土地整备立项批准文件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相关主体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而是因“前海规划调整,该地块将移交给相关单位开发建设”,以合同当事人身份解除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这显然与有关土地整备的要求不符。2015年4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深化合作加快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发展建设的框架协议》中第二点对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整备问题,确定了“尊重历史、服从规划、搁置争议、先易后难、利益共享、双赢发展的原则”,这对前海的土地整备等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能证明涉案土地进行整备改变现状具有急迫性的直接证据。同时考虑到原告在涉案土地上已经做了较大投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第4.4条对涉案土地租金进行了约定,特别是对第11年至第15年,第16年至第20年的租金分别进行了“双方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另行协商,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恶意或无理地不予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也就是说,双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不会产生对一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不具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前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解除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对约定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都有涉及,认真分析本案所涉相关问题,对正确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人民司法》2021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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