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暴力行为有其产生的土壤,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给特定主体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不容忽视,如何进行有效的防治,需要进行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形成精确的法律定位,进而综合考量、分类处置,才能彻底消除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
关键词:网络暴力行为、危害、定位 、防治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社交成为人际沟通的主流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现实,截止于2018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超过八亿人。⑴网络社交具有普遍性、便捷性、即时性等特点,但网络社交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亦不能被我们忽视,其中网络暴力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负面问题。
网络暴力行为,是指部分网民利用网络宣泄对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的不满情绪,而在网络社交媒体评论区、贴吧等网络平台上发表的超越社会公众接受程度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信息,进而给国家、社会、相关组织、个人带来不便乃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网络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网络暴力是社会个体之间的戾气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的发生多因部分网民对于社会现象、事件或者热点新闻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因其发表的观点与他人不同而产生争执,进而在网络评论区发表不当言论或者围攻某一方;部分网络暴力产生于对于社会现象的不满,意图引起社会公众一起参与其中,进而通过网络发贴或者恶意评论等肆意攻击国家、政府或者社会相关组织;也有部分网络暴力行为起初仅为对于社会、个人事实的描述,但由于相互熟识的人员参与爆料,导致更多网民加以围观、跟帖,由于不当的描述或者个人隐私的泄露,导致网民对其进行道德审判,进而发展成为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当前进入网络时代,网络影响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急需完备的法律制度对网络进行有效管理。但我国对于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对于网络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网络上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零散的分布在诸多法律法规等之中,如何对网络暴力造成困扰和伤害去追责没有明确的救济方式,多数网络暴力事件处置中,有些以其情节问题受到处理,有的因其结果受到处理,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处置程序及标准,这既不利于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网络暴力。
3、网络暴力产生的制度原因。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网民发布的不当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属于共识,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平台均以营利为目的,而有效的监管无疑会耗费其人力、资金资源,过度的趋利性与有效监管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出于节省成本的目的,部分网络平台没有监管或者有岗无人形同虚设;部分平台经营困难,几经转手,无人顾及监管问题;部分不良网络平台为吸引流量等,放任乃至违规发布不当信息,任其成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温床。
二、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
网络暴力行为在广义上属于暴力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借助网络传播的优势而产生惊人的破坏力,并且具有跨区域、滚球式发展的特征,对国家、社会公众、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1、对于国家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不实的网络信息发布误导社会公众,部分对国家政策的曲解误读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对于国家的管理,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影响社会公众对党政机关、社会公共组织的信任,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即便经过辟谣等,但相关成本、损失亦不能忽视。
2、对于经济组织的危害
经济时代,企业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营离不开网络的支持,部分企业甚至完全在网络上进行经营,多数消费者购物之前往往在网络上寻求该产品的评价介绍加以引导,因而网络上对企业经济组织发布的不实信息或者暴力攻击会在短时间内使该经济组织遭受严重损失。对企业经济组织产品不实的叙述会造成企业经济组织商品严重滞销,步履维艰。对于企业经营情况的不实信息会使企业经济组织遭受挤兑风险以及融资困难等现实问题,部分依赖现金流的公司企业甚至遭受重创乃至破产。
3、对于公民个人的危害
对公民个人的网络暴力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及其近亲属捏造虚假的信息或者夸大个人问题,对其人身、名誉进行攻击意图使其陷入困境;部分网络暴力泄露公民的个人及近亲属的隐私,号召他人对公民个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网络攻击乃至现实攻击。网络暴力会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对公民隐私的透露则会危害公民个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给公民个人生活带来极大威胁。尤其是对于公民个人财产等的披露也易衍生相关的犯罪行为,部分人员根据网络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肉搜索等查询到的被发布者的个人信息,进而以发布不实信息或者开展网络攻击等暴力行为相恐吓、要挟被发布对象,谋求勒索现金、不正当利益(多为上下级之间的升迁等),甚至进行性侵等人身权犯罪。遭遇网络暴力的个人为摆脱网络暴力的困扰或者现实威胁,往往需要离开原有正常生活环境,采取变更住所地、变更工作等方式。对于名誉上的损失更是难以恢复的,由于网络信息的互通,以及户口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当事人很难通过改名换姓加以躲避。2018年,成都柯基犬事件很好的诠释了这一危害,丢失犬只的女孩与拾狗者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报警求助,拾狗者为躲避警方查找该犬只,高空坠狗导致犬只死亡,后丢失犬只的女孩将拒还犬只的女士的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在网络上予以公布,一时间众多人员在网络上进行谩骂,部分人员甚至上门采取辱骂、泼墨、送花圈等方式进行恐吓,最终双方均被处以行政拘留。⑵
三、网络暴力的特点
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空间这一虚拟载体,即使相隔万里不相认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者参与者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同时,也为溯源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受害者如果进行私力救济或者提起诉讼,很难查明网络暴力发布者参与者的个人身份。
网络暴力的内容具有失实性。网络暴力既包含对国家、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暴力、挑衅等内容,同时也包含捏造的事实意在使网络暴力对象遭受到伤害,上述内容一般为虚构的、隐瞒部分真相的事实,其获取渠道也多为道听途说,而非官方或者正规渠道。
网络暴力行为参与者具有盲目性。多数网络暴力行为参与者本以伸张正义或者好奇的心态,在未经核实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推动着网络暴力的发起以及后续发展,为其推波助澜提供了有力帮助,给对方造成了严重伤害,而等权威公布真相大白后绝大多数网络暴力参与者均以不知情就为己方开责或者直接消失开溜。
网络暴力行为具有失控性的特点。网络暴力行为一旦发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吸引了社会的眼球,短时间内吸收大量网络流量,呈现出滚雪球式膨胀,无论是发布者故意还是偶然发布的信息,都很难控制网络暴力的发展方向,同时对于被害者而言,压力与伤害也是难以控制的。
四、当前对于网络暴力的观点
1、违反道德说。
在网络社交发展早期,部分公众认为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等诸项权利,在网络贴区或者评论区发表观点属于言论自由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较为犀利的评论仅为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的个人观点。部分网民发布不实信息乃至暴力行为,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责任,而非属于法律所约束的对象,公权力不应当随意介入侵犯了公民的该项合法权利。2008年河南灵宝因网民王某在网络上发表质疑言论而被跨省抓捕,从而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非议,最终以时任副省长的秦玉海道歉尴尬收场。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年来一系列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逐渐放弃了此种观点。
2、行政违法说
网络空间亦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范畴,网络暴力行为冲击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也容易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混乱,网络暴力行为明显具有行政违法性。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内设或者单独的网络监管部门不能缺位,面对网络暴力行为,相关部门在消除负面评价的同时,亦应当通知网络暴力发布者、参与者偃旗息鼓并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短时间内保障社会秩序安定和谐。同时,为避免网络暴力的再次发生,对网络暴力行为发布者、参与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亦是必不可少的。
3、构成犯罪说
网络暴力行为就其传播的内容存在失实的特点,同时网络暴力行为多含有挑衅、人格侮辱等言论以及公民隐私等信息,部分网络暴力行为还公然煽动社会公众违法国家法律制度、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这些都会严重威胁国家安定、社会和谐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违法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或者出于主观故意,或者出于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就有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结合网络暴力发布者、参与者的动机、网络暴力行为的影响、情节、后果等综合认定网络暴力发布者构成何种犯罪。
五、如何科学界定网络暴力的定位
笔者认为关于网络暴力行为性质,鉴于网络暴力行为一旦实施,极易形成失控局面,最好结合网络暴力发布者、参与者对于网络暴力的贡献程度、所持有的心态、网络暴力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进行区分,而传统仅针对于网络暴力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定位,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
1、对于国家安全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犯罪的范畴。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国家安全的恐怖暴力、煽动民族分裂、宗教矛盾等的言论、视频、图片,应当意识到会在网络空间内引发社会公众的恐慌,而故意或者放任相关结果的发生,同时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暴力属于行为犯还应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恐怖暴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即属于既遂。
2、对于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的网络暴力应当区别开来进行认定。对于恶意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或者煽动社会公众抵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如果仅仅是观点较为极端,或者盲目跟风,发现事实真相后主动删除不良影响或者在受到相关网络警告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放弃跟风的,应当谨慎对其使用不良法律评价。
3、对于企业经济组织所散布的网络暴力行为,如果行为人搜集或者偶然得知掌握涉及企业经济组织进行不法经营或者违法经营等事实,在具备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所发布的信息,可能存在较为激进的言语,切实对企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级或者挤兑等,进而导致企业经营恶化乃至破产倒闭问题,但一般不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行为;如果经核实,确实存在失实之处,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后果,可由该企业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对网络暴力发布者以及跟风者或者相关网络经营者进行起诉,由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加以界定,行政权力尤其是公安机关应当谨慎介入,更不应当随意采取跨省抓捕等举措,避免因利益纠纷形成地方保护。例如鸿茅药酒事件中,因秦某一篇网文导致内蒙警方跨省追捕,最终导致舆论一边倒,虽然最终秦某得以释放,但无论鸿茅药酒企业还是秦某以及内蒙当地公安机关,都受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网络发布者对于企业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合理质疑,例如产品质量、经营状况、资金信用等,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也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经济组织对于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消除合理怀疑,而企业置之不理,导致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扩大,进而对自身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则仍应当属于民事范畴,公权力更不应当那个主动介入。当下社会热点事件,权健集团受到的丁香医生质疑即为合理怀疑,权健集团也受到了大量网络围攻,相关行政机构并没有随意站队发声,而是谨慎进入调查,虽然目前还没有敲锤定音,但事态进展显而易见。
4、行为人在没有证据事实的基础上,蓄意发布对企业经济组织不利的信息或者捏造、伪造相关信息等形成的网络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提出针对企业不合理的主张要求,如存在竞争关系则有可能恶意竞争等犯罪行为,同时不明真相的网民肆意跟风,大肆转发,导致企业经济组织经营困难等问题,亦存在相应民事责任。
5、因为对某个问题或者事件的看法不同而产生争执,进而进行相互网络攻击或者多人攻击一个,在网络上为宣泄私愤或者对社会的不满而随意造谣、恶意中伤他人,如果言语含有辱骂、诽谤他人及其家人等信息的,不但不主动删除不良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号召对他人进行持续乃至威胁正常生活的等暴力行为的,对于首先引发争论的网民以及带头煽动、接受警告置之不理的网民以及主动暴露他人隐私的网民均应当属于犯罪的范畴。
6、为犯罪目的,主要是以敲诈勒索财物或者谋求不正当的升迁甚至发生关系为目的,置于其他人员可以阅读了解的网络平台之上,或者直接发起推动网络暴力行为,引发不明事理的社会公众加以参与,发起者的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或者未遂的,同时网络暴力行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网络暴力行为的发起者与网络暴力参与者之间的犯罪行为应当区别开来,其相关法理原理归结于二者之间的犯意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发起者应当属于意欲达到的犯罪目的的犯罪以及网络暴力犯罪竟合犯。
7、根据网络暴力行为获取他人个人隐私,包括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以及近亲属隐私的,进而前往他人现实生活地点,进行挑衅、威胁、辱骂乃至人身伤害等行为的,不应当属于网络暴力(属于网络暴力行为带来的危害,但不属于网络暴力行为本身),而属于其行为所构成的行政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8、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为了上访或者举报,行为人虽然可以通过正规的举报或者上访途径,但是为了吸引社会眼球,引发社会关注,求得问题的及时处理,在网络上任意发布涉及该问题的信息,造成了社会公众的围观以及对于被举报或者上访对象的谩骂等负面评价进行形成网络暴力,对于被上访或者举报者个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影响,虽然被上访或者被举报者确实存在该行为,该行为确系应当受到党规党纪或者法律的惩处,但其及家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发布者亦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布的内容显著失实或者涉及捏造的事实,意欲使对方受到法律追究,应当依法追究其诽谤的刑事责任。
六、如何有效化解网络暴力
1、强化公民自律。网民暴力的起源与网民的素质密切相关,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并非法外之地,绝大多数公民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不得中伤辱骂他人,但在网络中就肆意妄为,这与其道德素养、法律素养欠缺密不可分,需要通过开展基础教育、普法教育、广泛宣传、警示教育等方式切实提升公民的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涵养加以弥补。
2、强化行业监管。网络经营者在实现经济目的的同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网络评论的发布应当具备基本的审核,具有煽动性、倾向性、侮辱性的言论不应当被发布出来,或者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不理智的网民应当被采取措施限制发言或者禁止发言甚至予以删号处理,否则,相关网络终端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网络并非自留地,而网络评论区、贴区等由于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只要具备相关网络设备和较为基础的网络知识均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网络评论等平台属于一个对外的网络发布平台,理应受到社会相关机构尤其是网络经营者的监管,不当言论不应当在网络平台上出现,网民在网络上发声应当了解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网络平台亦应当对网民发表的言论进行基本的审核以及惩处。
3、强化行政监管。网络空间也是社会空间的延伸,并且无论是在社会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作为。一是对于网络经营者要有准入,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形式,其声音非但不能小视,更应当重视,对其准入可以参考传统媒体,同时兼具有新的内容;二是对于网络媒体、相关网站评论要进行有效监管,对舆论焦点、流量热点及时进行查控,发现网络暴力时要分别进行预警、危机防控、公关等相关机制予以应对;三是对于违规发表评论的网民,一般应当采取谨慎态度,综合考量其目的、行为以及结果等加以处理,对于部分非理智的网民,可以予以提醒、警告乃至行政处罚。
4、强化法律制裁。首先是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管理,内容齐备、条理清晰、权义明确的专项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在专项网络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公民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秩序是整治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其次,针对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各个方面,因其在网络暴力的发生、扩大、破坏的各个环节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惩处:一是首先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暴力性言语以及未经核实的信息的人员,网络暴力行为因其故意或者放任而产生;二是未经核实事实真相就积极转载跟帖上述信息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网络暴力散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提出合理质疑的应当排除在外;三是虽然刊登评论不多,但是就其发布的内容而言,具有添油加醋、火上浇油等作用,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故意挑衅,故意使网络暴力更加蔓延开来甚至具备人身攻击的作用;四是利用自己工作便利或者熟识相关当事人而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他人隐私(家庭信息、身份信息、工作信息)等内容,根据其发布的个人隐私,架起了网络暴力与现实伤害相沟通的桥梁;五是失职的网络经营者,为了吸引流量,放任网络暴力发布的,或者应当尽到管理责任,疏于管理的。
相关法律手段包括社会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诉讼等民事救济手段,同时,对于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亦应行使公权力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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