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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悔婚,彩礼要返还吗?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日

  订婚后悔婚,彩礼要返还吗?

  从“三转一响”到“四大件儿”再到“万紫千红”,彩礼的形式一直在不断变换。本是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一旦出现悔婚、离婚的情况,它的归属问题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订婚时男方给付彩礼,后因故未能成婚,男方还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基本案情】

  程某与王乙于2020年7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份举行定亲仪式,仪式过程中程某给付王乙礼金88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个。双方定亲后程某为王乙垫付美容整形款16800元。2021年9月份,程某与王乙产生矛盾后未能成婚。程某起诉王乙及父母王甲、周某,要求返还定亲时原告给付的三金及礼金88000元,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美容整形费用16800元。后经过调解,程某在诉前视频调解中申请撤回对王乙及母亲周某的起诉,法院准许并送达撤诉裁定书。

  【法院审理】

  对于彩礼这种婚前给付财物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条件不成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本案中的88000元礼金与三金属于礼金范畴,而原告程某为被告王乙垫付的美容整形费系为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甲返还原告程某彩礼钱55000元。

  【法官后语】

  彩礼作为婚约正式缔结的一种象征,是中国婚姻习俗中的重要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却未能结婚的情况。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婚姻大事并非儿戏,需要慎重考虑,在婚前协商彩礼时,更应当以合理适当为原则,破除陈规陋习,倡树社会文明新风。如若后续双方不能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也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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