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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裁判要旨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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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真实交付现金借款是经常存在的争议问题,直接决定着借贷双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和对借贷数额的认定。在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在结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的情况下,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某长期在曲阜建设工地施工,2020年6月15日,被告王某以购买电力材料急用款为由,让其凑现金36万元。其随即从开设的店里和银行取款共计现金36万元给付了被告,被告王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及收到条,约定2020年9月30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按月息二分计息。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冯某诉请,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支付欠款本金36万元;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二分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冯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36万元借款,原告属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曲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出借人:冯某  身份证号码:370823********5836  借款人:王某身份证号码:370982********1018  1、借款原因:电力施工购材料款用 2、借款时间:2020年6月15日 3、借款金额:小写:¥360000.00 大写:叁拾陆万元整 4、借款方式:已通过现金方式收到上述借款。5、约定事项:①还款日期:2020年9月30日②借款利息:按期归还无息,若不能到期还利息为月息2分 ③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到曲阜市人民法院诉讼。④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借)欠款人承担。借款人:王某(签名、捺印) 2020年6月15日 附: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收到条 今收到¥360000.00元现金,大写:叁拾陆万元整。王某 2020.6.15”。对于借款的支付,原告主张为现金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事实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该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尤其是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告冯某是否向被告王某支付了36万元现金。原告冯某主张被告王某向其借款36万元,其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王某支付了借款,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冯某应对现金交付大额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冯某提交照片一组证明已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王某支付借款,但其中两张照片为被告王某与借条、收到条的照片,另外一张为借条与一包现金的照片,且照片均没有拍摄时间,没法证实被告王某是否收到原告现金。同时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让其凑现金36万元,其随即从开设的店里和银行取款共计现金36万元给付了被告,在庭审中原告称36万元的现金都是从店里拿的周转资金,对于36万元现金的来源,原告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在被告王某否认收到借款36万元,并对36万元的形成作出说明并提交录音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冯某仅提供借条、收到条和与王某无法关联的照片作为证据,并对借款来源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可认定对大额借款的交付尚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无法证实已向被告王某支付现金36万元。对其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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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简介:张鑫,1985年5月出生,曲阜法院息陬人民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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