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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详解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详解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做了划分,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的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另外,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马某、周某系夫妻关系,向原告曲阜市某公司、孟某借款用于共同生活。2013年2月26日原告曲阜市某公司向被告马某账户转账20万元;2013年3月17日,原告孟某通过6****2账户向被告周某账户转账10万元。2018年9月23日,被告马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孟某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2013年3月15日借款,于2020年9月23日前还清,2019年春节前还款伍万元正¥50000,逾期按借款日支付利息,年息按30%支付。借款人:马某,担保人:马某某。”两原告陈述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2021年6月17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马某、周某偿还原告曲阜市某公司、孟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合同约定利率和逾期利率有新的规定,双方的借条约定了逾期按借款日支付利息,利息为年息30%,超过了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于逾期利息,从2013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照年息24%予以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予以计算。因被告马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被告马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孔国成,1970年4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曲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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