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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二)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二)

  ——王某一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

  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

  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

  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

  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一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

  告王某给付抚养费每月 2500 元。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一系

  父女关系。原告之母范某与被告于 2018年 6 月经人民法院

  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原告王某一由母亲范某抚养,

  被告王某自2018年 7 月 1 日起至原告年满18 周岁之日止,

  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元,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原告王某一的医疗费用由母亲范某与被告王

  某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和医

  疗费。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故原

  告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至每月 2500 元。

  裁判结果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判决:自 2021 年 4 月起至原告

  王某一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 950

  元,于每年12 月 31日前付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

  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

  等因素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

  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

  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

  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

  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

  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

  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

  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

  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

  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

  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

  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关于

  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

  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

  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要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

  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子女

  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

  予支持: (一)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

  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随着原告王某一年龄的增长,其学习和生活费

  用明显增加,但抚养费标准应当根据被告王某的负担能力和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来确定。现被告王某无固定收

  入,负担能力有限,且相对于原告王某一的实际需要,抚养

  费每月 2500 元的标准偏高。结合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950 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

  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

  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

  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

  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

  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

  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素云 法官助理:李 青

  书记员:张馨竹

  编写人: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李 青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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