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遗撒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确定
——潘某某诉某工程公司、某街道办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运送淤泥过程中未对运送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
将淤泥遗撒到路面,且后期路面清理不彻底,导致路面泥泞,造
成骑行人员滑倒摔伤,遗撒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市政部门作
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某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在骑
电动自行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摔
伤,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与各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
诉至法院。潘某某认为,某工程公司未安全施工,任由淤泥撒落
在道路上且未及时清理,造成路面泥泞湿滑致使潘某某摔倒受
伤,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建设管理部、某街道办、某交
警大队均有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职能,但均未切实履
行其职能,导致出现潘某某摔伤的情况,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
任。潘某某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282004.87 元。
某建设管理部辩称,其系管委会内设机构,而非独立法人,
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应驳回潘某某对建设管理部的起诉。
某街道办辩称,潘某某依据街道办行政职能履行之理由请求
赔偿,应当通过行政赔偿之诉进行,而非本案民事诉讼。街道办
已完成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行政义务,在发现存在落泥现象时
加大了清理力度,安排调度增加车次和人力进行清理道路工作。
街道办无过错,亦与潘某某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
权赔偿责任。
某交警大队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
关规定,交通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警大队并
非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的管理人,与事故的发生也不具有因果关
系,应驳回潘某某对交警大队的诉讼请求。
某工程公司辩称,工程公司应政府要求进行洒水作业,具有
公益性质,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潘某某并未提交政府机构出
具的责任认定书,无法证实某工程公司负有相关责任及过错。工
程公司已经在道路两旁设置警示标志,尽到了提醒义务,潘某某
因自身原因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
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5
月 2 日上午 10 时许,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
行驶至西河北村与荷花路路口附近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
伤。受伤后,潘某某到济南临港医院就医,诊断为:1.左膝胫骨
髁间隆突骨折;2.左侧胫骨平台骨折;3.左膝关节积液;4.多发
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潘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
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从其
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工程公司
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但未清理干净,造成路面泥泞。
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
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工程公司赔
偿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18838.98 元;二、某街道
办赔偿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9599.66 元;三、驳
回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
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
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
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会对他人
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例如,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被妨碍通行
物绊倒、滑倒;司机被公共道路上非法堆放的物体遮挡视线,驾
驶机动车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发生交通事故等等。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承担责任主体的不
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一)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
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堆放、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
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公共道路管理人采用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
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
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其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是
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其作为控制和管理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
人,其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完全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其应承担
侵权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者对其管理的公共道路依法负有清
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若因其消极的不作为,没有尽到合理的
注意义务,则其对损害结果发生起到了辅助作用,故其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指的是其承担与其过
错程度及造成受害人损害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而非与堆放、倾
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
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
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潘某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
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工程公司作为遗撒的行
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建设管理部虽然负责
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但是根据相关文件
及本区组织机构职责等证据可以确认各街道范围内的道路环境
保护和监管由各街道办具体负责,因此可以确认某街道办为该段
道路的管理人,某建设管理部亦仅是内设机构,故其在本案中不
承担责任。某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亦未清理干
净,路面依然泥泞,且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某街道办对其遗撒
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责任。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
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
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潘某某要求某交警大队承担责任无事实
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
力大小及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某公司、某街道办及潘某某应承担
的责任比例分别为 60%、20%、20%,并依据该赔偿比例作出了相
应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
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
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
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 卉
法官助理:朱显瑞 书记员:韩 菁
二审独任审判员:明 霞 书记员:刘 彤
编写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 卉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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