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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一)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一)

  ——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应当根据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

  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

  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张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

  王某于 2012 年登记结婚,2013 年生育一子张小某。因双方

  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影

  响了夫妻感情。2019 年 6 月张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

  诉离婚,但未准予,现时隔一年原、被告仍无法和好。张某

  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

  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自从第一次判决不离婚

  后,近一年时间没有回过家。被告要求分割某小区住房及地

  下室,并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补偿 60 万元;婚生子张小某随

  其生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

  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9年 6

  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被告同

  意离婚,要求分割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室,但此房尚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北京现代汽

  车一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此车变卖 2 万元。原、

  被告均认可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期间,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拿出给孩子录的视频为

  证,孩子用稚嫩的声音说:“我喜欢妈妈”。王某认为张某作

  为父亲业务繁忙,根本无法精心照顾孩子,会耽误孩子学习

  和成长,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张某作为父亲,认为孩子妈

  妈王某住的离学校远,自己虽然忙,但爷爷奶奶无论在时间

  上还是经济上都能帮助照顾孩子,且爷爷奶奶住的离孩子学

  校很近,接送孩子很方便。为了得到抚养权,张某在庭审后

  法官主持的调解中表示,如果孩子归他抚养,他自愿放弃向

  王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放弃对汽车的分割,房屋也可

  由王某继续居住。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

  张小某随其父张某生活;三、王某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具

  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未取得

  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

  一审法院将其在调解中的意愿当成影响财产分割的判决,属

  于断章取义。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张某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为达到抚养目的,自愿放弃抚

  养费及涉案车辆的分割,也同意涉案房屋仍可由王某居住,

  该意见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自行处分的原

  则。一审法院综合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

  的整体意见,考虑并实现了张某的诉讼目的,并无不当;一

  审判决内容系在涉案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人民法院不宜

  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及相应补偿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并考虑

  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而作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非针对涉

  案房屋包含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的最

  终判决。待房产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时,双方可就房屋所

  有权及所蕴含的各项权能进行友好协商或另案主张。据此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关系时,应依子女的

  最大利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

  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

  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

  务。经济能力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因素,并非

  决定性条件,不能将哪一方能提供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或者

  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决

  定性因素。(二)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

  (三)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

  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

  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四)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

  适应性。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

  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

  (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者社区等成长环境)的

  相似或者一致。(五)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

  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

  等。

  除上述常规因素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子女的年龄是参考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两周岁内,

  子女年幼有对母亲依赖的天性,但如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子女、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情

  形的,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二)对于两周岁以上

  子女,父母均有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相近的,还需要考虑父

  母一方身体状况,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综合因素。在

  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

  离婚后也可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三)婚姻中的过错

  不是剥夺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

  的抚养权。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

  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

  的补偿,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四)当事人在离婚诉

  讼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

  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

  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孩子张小某七岁,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从感情上对母亲的依恋,不能作为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

  唯一标准。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

  求子女抚养权,但张小某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

  有能力有意愿帮助抚养,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

  以考虑,特别是对于张小某来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

  式及学习环境,随意改变势必影响其生活及学习,因此张小

  某由张某抚养为宜,母亲王某可充分行使探望权。考虑到张

  某在调解中宁愿放弃房屋居住权、车辆、抚养费,也愿意抚

  养孩子的意愿,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小某随其父张某

  生活,王某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

  归王某居住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

  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

  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乡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

  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

  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

  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

  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

  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

  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

  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

  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审独任审判员:虞 宏 书记员:邓小磊

  编写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罗 琳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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