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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31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经催要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符合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被告腾房,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半个月内被告张某1将房腾出,交给原告张某某;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1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截止2021年8月20日的房租31,500元,自2021年8月2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租,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1支付迟延履行房租期间的违约金3,150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张某某、张某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某将位于XXXXXXXX房租赁给张某1,张某1仅支付了六个月房租后,没有继续支付房租,并且迟迟不予搬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1于2019年4月20日在玉苑小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某出租给被告张某1的房屋位于XXXXXXXXX,租赁期共60个月,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租赁期满,被告张某1如要求续租,则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原告张某某,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后继续执行本合同;房屋每年租金为18,000元,每三月一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被告张某1应按时缴纳房租后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措施。租赁期间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被告张某1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被告张某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告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被告张某1缴纳的各项费用,或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租赁期间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终止方应按照合同每月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张某1向原告张某某交纳押金1,500元。后被告张某1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了房租9,000元。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张某1催要房租,被告张某1未付。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1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座落于本区XXXXXXXX房屋腾出并交付给原告张某某; 三、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房屋租赁费30,000元,自2021年8月21日起房屋租赁费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张某1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某某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1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其无正当理由迟延未付,经原告张春英催要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符合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张春英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张某1腾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1给付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房租31,5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张某1已付押金1,500元,应从所欠房租中抵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简介

  曾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多次受到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和嘉奖。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曾红

  电话175537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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