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张某某诉任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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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31日 | ||
张某某诉任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合同中的笔误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约定 【裁判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买卖合同》中第4页通讯地址一栏中出现“好赖皮”字样,应为笔误,并非故意侮辱、诽谤,更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案号:(2021)鲁0811民初1074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211990****,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任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211956****,住济宁市任城区***。 2021年5月23日,张某某与任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该房屋位于某路北首,共同出售的所有权配套设施包括:储藏室。成交方式为任某某与张某某通过济宁新盛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合公司)介绍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成交总价格为740000元,该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或面积的变化而变动。张某某的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张某某于2021年5月23日向任某某支付定金20000元;张某某应于买卖双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一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170000元以理房通存管的方式向任某某支付。该合同约定,任某某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某,任某某构成根本违约,且张某某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任某某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张某某方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守约方追溯违约方责任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2021年5月23日,贺某某出具共有权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同意任某某出售案涉房屋。2021年5月23日,任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任某某收到张某某定金20000元。任某某、张某某、新盛合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如下: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应向新盛合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7400元,由张某某承担该7400元,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向新盛合公司支付;任某某或张某某违反《买卖合同》或本合同约定,导致新盛合公司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新盛合公司不承担责任,且新盛合公司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任某某、张某某、新盛合公司签订《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如下:新盛合公司收取保障服务费3700元,由张某某承担该3700元;任某某或张某某违反《买卖合同》或本合同约定,导致新盛合公司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新盛合公司不承担责任,且新盛合公司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2021年5月25日,新盛合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张某某居间服务费、保障服务费11100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莹莹与被告任爱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任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莹莹定金20000元; 三、被告任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莹莹违约金148000元; 四、被告任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莹莹各项费用共计16100元。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被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第4页通讯地址一栏中出现“好赖皮”字样,系中介对其侮辱、诽谤,合同是无效的。本院认为该字样应为笔误,并非故意侮辱、诽谤,更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且被告辩称的因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优先购买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出售方未将该房屋出租,现被告又辩解该房屋已出租,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任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编写人:王芳 【法官简介】王芳,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6年进入任城法院工作,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员额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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