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文书】汤成旭与涌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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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31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811民初 原告:汤成旭,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FALFQ6Q,驻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大厦B座裙楼第9层。 法定代表人:宋燚,总经理。 原告汤成旭与被告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成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涌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 599.56元(以原告支付的总金额1 745 4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扣除延期天数74天后,逾期天数105日,每逾期一天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渔皇路北、运河路西、诗圣路南处房屋及地下停车位,总价为1 745 415元,交房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逾期交房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及地下停车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认为双方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提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涌泰公司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9年6月10日,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济宁太白湖新区位于渔皇路北、运河路西、诗圣路南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1 675 415元。约定的交房条件为: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以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但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施工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安装延误(因出卖人过失除外)的;3).施工期间温度超过37度,日降雨量超过120毫升致使无法正常施工的(以本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4).因政府组织举办大型公众活动,并下达限期停工通知的;5).出卖人无法预见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制、市政停水、停电、政府指令暂停施工、市政规划发生变化、恶性疾病以及其他政府限制性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6).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出卖人遭受重大技术问题、或因本项目周边其他企业、部门、组织或个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具备竣工交付条件,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出卖人交付房屋可据实予以顺延而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7).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含违约金)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7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该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8).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规定的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等内容。2019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将508号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屋价款1 675 415元、停车位转让费7万元,合计1 745 415元。案涉房屋于2020年7月2日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于2020年6月27日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原告。 另查明,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811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3月24日下发济政办字〔2016〕4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实施《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分为四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其中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自原、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签订涉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次数及天数分别为:2018年2月27日22时至2018年3月4日18时,为4天橙色预警;2018年3月9日18时至2018年3月15日18时,为6天橙色预警;2018年3月22日0时至2018年3月30日9时,为8天橙色预警;2018年11月9日0时至2018年11月9日24时,为1天橙色预警;2018年11月14日8时至2018年11月15日9时,为1天橙色预警;2018年11月23日0时至2018年12月4日10时,为11天橙色预警;2018年12月13日0时至2018年12月23日12时,为10天橙色预警;2018年12月30日24时至2019年1月6日12时,为6天橙色预警;2019年1月10日12时至2019年1月15日12时,为5天橙色预警;2018年2月19日0时至2019年2月27日10时,为8天橙色预警;2019年3月2日11时至2019年3月6日9时30分,为3天橙色预警;2019年4月21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0时,为5天橙色预警;2019年9月24日0时至2019年10月3日12时,为9天橙色预警;2019年10月19日0时至2019年10月25日8时6天橙色预警;2019年10月31日12时至2019年11月10日12时,为10天橙色预警;2019年11月21日0时至2019年11月24日12时,为3天橙色预警;2019年12月8日8时至12月17日12时,为9天橙色预警;2019年12月20日0时至2019年12月29日24时,为9天橙色预警。综上,自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之日,至合同约定的2019年12月31日交房之日止,橙色预警天数合计114天。2020年1月2日0时至2020年1月6日24时,为5天橙色预警;2020年1月9日24时至2020年1月24日12时,为14天橙色预警。上述红色预警天数共计133天。 再查明,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将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1月28日,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下发《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关于延迟全区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的紧急通知》,要求2020年2月8日前,任何建筑工地不得擅自开工复工。依据上述通知要求,延迟施工时间期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8日,合计9天。以及关于案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为宜的认定”的事实。 再查明,原告认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为8天橙色预警,应从总逾期交付天数中予以扣除的事实。 综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应扣减的被告逾期交房天数为150天;结合本案合同签订日为2019年6月10日的事实,本案应扣减的被告逾期交房天数为74天。实际逾期交房天数为105天(自逾期交房之日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合计179天-74天)。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同批次类案案件,在同批次类案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以被告实际收取的合同价款为基数,结合认定的逾期交房天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违约金,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2007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年利率除以360日换算成日利率的规定,案涉违约金应认定为19 599.56元(合同总价款 1 745 415元×实际逾期交房天数105天×年利率3.85%÷360天)为宜;被告涌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汤成旭因延迟交付涉案房屋的违约金19 599.5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仝义杰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慧芳 仝义杰,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自1993年起,先后在任城法院喻屯人民法庭、东邵人民法庭、安居人民法庭、许庄人民法庭、太白湖诉讼服务站持续工作至今,长期扎根基层法庭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在工作中,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自觉树立热爱本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保持和发扬紧张有序、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锐意进取,知难而进,努力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的处理各种民事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尽力使其服判息诉,争取实现案结事了。努力完成院党组办的工作,近三年以来, 2019年度,共收案623件,结案657件,结案率为95.90%,发改率为0.40%,服判息诉率为90.40%,平均办案天数63.15天; 2020年1月份至12月份,共收案1554件,结案1543件,结案率为97.53%,2021年1月份至12月份,共收案1296件,结案1321件,结案率为99.92%。近三年来,无一超过十八个月未审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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