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211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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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庆斌、高春霞:

  本申请执行人韩立勇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任执字第1211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4)任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上午9点在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对查封的你们的房产进行评估(节假日顺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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