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78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成民:
你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执字第17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赔偿张立新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2252.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779元及执行费103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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