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76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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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海雷: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执行(2014)任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任执字第1762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王海雷名下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山东天鸿医药有限公司4号职工宿舍楼东3单元7层西户住房一套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十天上午10点到本院技术室选定评估机构(节假期顺延)。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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