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王新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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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2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新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西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于新偿还原告柳西锋借款10万元、利息4100元,合计10.4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于新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鲁081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联 系 人:袁瑞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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