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分析金融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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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4日 | ||
近日,任城区法院民二庭分析2014年以来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特点,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额连年高速增长。2014年我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861件,涉案标的额6.5019亿元;2015年受理金融案件2686件,同比增长44%,涉案标的额15.5765亿元,同比增长139% ;2016年受理金融案件2850件,同比增长6%,涉案标的额31.4630亿元,同比增长102%;2017年以来,我院受理金融案件2691件,同比增长42%,涉案标的额21.6027亿元,同比增长3%。金融案件在我院新收案件中占比达到 17% ,涉案标的额在我院新收案件中占比达到 46%。 二、传统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追偿权纠纷仍占据金融案件前三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占比例居高不下,且呈不断增多趋势。这类案件具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争议不大、银行胜诉率高、但执行难度较大的特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2014至今,我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720件,其中2014年为868件,2015年为870件,2016年为975件,2017年以来为1007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机动车保险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 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票据纠纷增势迅猛,信用卡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各类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涉诉案件不断涌现。金融借款案件中还出现了涉及信用证融资、以营业房使用权或承租权作为担保物品进行融资产生的纠纷等新的案件类型。案件呈现出类型新颖,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纠纷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等特点,对金融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案件呈现批次性、集中性特征。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常成批次的起诉案件;另一方面,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涉房地产开发借款等案件均明显呈现成批量起诉案件状况。该类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保全、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及金融风险突然爆发密切相关。联保互保系列案件持续增多,担保链、资金链断裂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由于企业间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信贷资金和互保企业数量不断放大,加剧还贷风险。一旦一家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代偿压力便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同时,不少企业及个人担保法律意识淡薄,债务人诚信意识和契约观念缺失,在企业面临困境时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是选择关停倒闭、转移资产或恶意设置租赁,甚至“跑路”等形式逃废债务。 五、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数量占比较高。金融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约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66%。财产保全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下行形势下债务人财务状况堪忧,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增强,为减少损失,积极申请法院保全。其中,有些申请查封的标的物系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无剩余价值,有些申请冻结的账号仅有很小额的存款余额,造成了金融案件保全数量虽高,但效果并不明显。 六、案件审理中呈现“判决率高、调撤率低、诉讼周期长、执行到位率低”的特点。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送达难”形势依然严峻,“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担保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当事人准确住址、但又不能够证明其下落不明情形下的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公告送达需履相应程序和期限。以上送达困局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较多,客观上造成了案件调撤率低、判决率高、诉讼周期长的特点。同时,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有时基于时效考量、有时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有时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有些金融机构关风险控制人员这种不作为、怕作为的心态,客观上造成其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判决率高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执行案件居高不下,执行到位率低。 七、刑民交叉成为目前金融案件审理的难点。对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经济犯罪的金融纠纷案件,一方面要求法院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对法院的案件送达、开庭审理带来更高要求。一旦案件的某一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均需等待其被定罪量刑到监狱服刑后才能去当事人的服刑监所送达、开庭,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 针对上述特点,民二庭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创新专业化审理模式,强化金融巡回法庭建设。建议市中院以本地区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因地制宜,灵活构建各区、县法院金融审判专业化体系:在金融借款诉讼较多的法院设立金融法庭或金融案件合议庭,专人专才审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涉诉案件;设立保险合同或专门的保险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及保险合同的案件,实现专业化、集约化办案。同时加强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积极拓宽司法服务,树立风险防范前置意识。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发放、合同的签订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查堵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通过情况报告、联席会议等形式,提醒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单位及时注意和防范;通过总结金融案件的审判经验、发布金融审判信息、开展金融决策前瞻性调研等方式,真正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实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共享和对接。 稳妥应对各类难题,实现案件快速高效审结。面对当前金融案件中大量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讲、金融机构联席会等方式广而告知。这样,以合同为有效载体的大量金融案件“送达难”的问题将会得到根本性改变,案件的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大量金融债权的实现周期及清偿率也会明显改观。在应对“刑民交叉”问题时,要严格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法区分罪与非罪,审慎判定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经查实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移送,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在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在条件具备时及时送达,实现案件快速高效审理。 充分借力司法大数据,搭建金融审判信息化平台。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化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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