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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分析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08日

  一、近期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快。2008年,济宁市中区法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5件15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7件,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5.6%和28.3%,这类案件的上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交通事故主体方面呈现“三多”。一是肇事人员以农民和个体劳动者居多,其中农民占总人数53.7%,个体劳动者占总人数28.4%;二是肇事车辆以大型和小型货车居多,大小型货车占肇事车总数的65.8%。三是肇事人员以低学历者居多,71.2%的肇事人员中是初中以下文化。

  3、被侵害对象方面也呈现“三多”。一是死亡和重伤人数增多;二是经济损失多;三是被害人以骑车和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居多。

  4、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多。今年该院审结的件交通肇事案件全部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这是由于交通事故除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外,还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些开支巨大,一般家庭难以支付,所以提出赔偿要求的很多,这项工作比较复杂,现在已经成为影响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因素。

  二、近期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上升的原因

  (一)车辆增长较快,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大大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车辆保有量、公路通车里程都有大幅上升,尤其是随着轿车走进家庭,私人拥有车辆增多,大大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压力,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二)肇事车司机的法制观念淡薄。在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多数肇事车特别是货车司机法制观念淡薄,了解交通法规、政策较少,大部分没有经过严格的操作培训和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未经正规的驾驶考试即驾车上路。因此,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比较普遍,甚至有的酒后驾驶,往往酿成交通事故。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夜间疲劳驾驶情况较多,有的司机为了抢时间,往往还在夜间疲劳驾驶,在夜间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视野模糊、景物单调的情况下,很容易麻痹大意,反应迟钝,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三)有些被侵害对象不遵守交通法规。从所审结的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被侵害对在交通事故中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负有部分责任,如果这些人在路上行走或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事故数量将大大减少。  

  (四)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运行。受经济利益驱使,有些大客车、大货车司机为了节省开支,置长途运输车应配备两名司机的规定于不顾,独自一人全程驾驶,超载、疲劳开车导致事故,虽然经过公安机关严查超载车辆,这类现象有所减少,但还没有杜绝。有的车辆明显存有故障仍强行上路行驶;还有些车辆,已属报废,或部分部件失灵,但所有人为了经济利益仍强行上路,一旦遇到紧急事故,无法控制车辆,甚至成为马路杀手、危险隐患。 

  (五)城市道路管理存在隐患。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许多道路得到拓宽改造,但是在改造投入使用后,往往交通标志、电子警察系统、安全隔离栏等设施没有及时设立,道路管理也没有及时跟上,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不严,尤其在夜间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违章驾驶、超速驾驶、人车混杂的现象屡有发生。

  三、减少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做好法规普及工作。相对于自然灾害来讲,交通事故是一种人为的灾难,也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因此,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非常重要。首先是让群众了解、进而遵守交通法规。要发动各种力量,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法规、政策;其次通过具体的事故处理案例,增强人们的交通知识和守法意识,电台、电视台的以案说法、交警之窗等栏目也应加大这类案例的宣传力度,最终目的是通过努力,使交通法规、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首先坚持严格的准入制度,做到先培训后发证,严把驾驶证和行车证的发放关,只有经过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发给驾驶证和行车证,对于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获得驾驶资格的不合格人员,通过不予年审、吊销资格等手段清理出驾驶队伍,确保合格的司机、乘务人员上路,从基础上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从汽车拥有量来看,单位所有的仍占主体,所以要督促各单位加强车辆养护,排除隐患,确保车况良好的车辆上路;另外还要加强对分散的摩托车的管理,这样才能抑制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分类解决,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各异,事故双方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处理起来就应分别对待。有的可以批评教育,有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有的给予民事赔偿,有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一般、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一般违章的批评教育、参加学习培训,严重的可以罚款、吊销驾驶资格、甚至拘留,这些应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的、基本的手段。只有对于具有严重过错,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把刑罚打击的重点放在肇事逃逸等恶劣的肇事者上面,才符合立法、司法的真正意图,也才能发挥更好的教育、预防功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加紧制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详细规定,使基层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章可循。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基层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议最高法院与公安部门出台详尽的操作细则,明确肇事车辆的扣押保管、伤者治疗费用预付的处理规程,确保此类案件的及时妥善解决,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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