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案说法:莫觉捕鸟无大事,非法狩猎来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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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2日 | ||
6月22日上午,任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狩猎工具依法予以没收。202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临时居住在任城区某航运公司院内西南角处的便利条件,多次在其住处周边树林里利用滚笼、粘网等狩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2月25日、2020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两次查获其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共34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煤山雀、黑尾蜡嘴雀、暗绿秀眼鸟、麻雀等11种3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猎捕的野生鸟类已被放生,其当庭也表示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任城法院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以上处罚,陈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悉,2019年7月1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任城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伴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改善,城市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也愈加丰富,刑法对生态资源保护力度随之加强。许多人以娱乐为目的的捕猎行为,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一个公民都应树立保护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创造宜居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和谐家园,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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