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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法院:不一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证人侯某为亲戚关系,被告刘某通过案外人宋某向侯某借款,侯某向宋某表明吴某可以出借款项,后吴某将款项交于侯某,由侯某在其家中交付给刘某,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交于侯某,后借款结算,刘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于侯某。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债权人。现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双方需达成借贷合意外,还要求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本案中,综合当事人陈述、侯某证人证言、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和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款项交付地点为侯某家中,交付人为侯某,原告并未在现场。另外,被告先后两次出具的借条,均交于侯某。从整个借款过程来看,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未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亦未向被告交付款项,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借条是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如借条中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借条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出具借条方如果没有向持有借条者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持有借条者未将借款直接交付出具借条者,则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持有借条者也就不具备债权人资格。

  因此,只以“借条”为依据不一定能够“胜券在握”。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证据链”,要保有款项资金来源、走向及实际交付情况等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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