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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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 ||
为规范执行工作管理,提升执行案件质效,加强对执行干警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执行干警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行干警工作标准 1、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2、依法执行、规范有序; 3、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4、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5、警容严整、言行文明; 6、作风过硬、业务精通。 二、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对象 执行局全体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三、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一)队伍建设考核内容及分值(40分) 1、认真参加学习活动,满分5分。积极参加法院、执行局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按要求撰写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和《工作日志》,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2、积极参加党建活动,满分5分。党员干警和入党积极分子按时参加“三会一课”等党建活动,及时上交有关党建材料。 3、认真遵守会议纪律,满分5分。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考试、全院干警会、局务会等各类会议并认真听会。 4、认真参加集体活动,满分5分。认真参加各级组织的会战、驻村联户、集中行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5、按照要求规范着装,满分5分。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人民警察条例规范》要求着装。 6、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满分5分。严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人民警察条例规范》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7、遵守院规院纪、党纪国法,满分5分。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8、遵守工作纪律,满分5分。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二)执行工作考核内容及分值(60分) 9、执行案件规范有序,满分5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穷尽法律手段,最大化的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执行措施无错误。 10、执行款物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变现及过付,满分5分。执行款收支明晰,及时完整过付给当事人;执行物保管良好,及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变卖。 11、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准确录入,满分5分。确保《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执行信息录入率达到100%。 12、依法办理对外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事宜和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满分5分。 13、及时准确报送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各项数据、各类表格,满分5分。依法终结、终本案件。 14、案件管理信息化、公开化,满分5分。按照要求对案件进行网络查控,完成执行案件结收比,及时将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公示。 15、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事务管理有条不紊,充分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满分5分。 16、对外协调配合,满分5分。加强与上级法院和兄弟法院执行局之间协调配合,及时办理指、提、委执行手续。 17、执行案件评查、卷宗整理工作,满分为5分。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按规定合议审批,文书样式制作和卷宗装订符合最高法院要求。 18、执行案件无越级信访,无案件当事人上访、缠诉,满分5分。 19、妥善保管物资装备,满分5分。发放使用的办公用品、警用装备无损坏、无丢失,保持正常使用。 20、自觉保持环境卫生,满分5分。所在办公室和值勤岗位卫生整洁,规范有序。 (二)扣分项目及分值 1、违反院规院纪 (1)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人次扣3分;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5分;没有按要求撰写《学习笔记》和《工作日志》,或记录内容不全,每人次扣2分;对指出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每人次扣2分。 (2)无故不参加会议,每人次扣1分(与会人员是否按时参加会议,以《会议签到表》为准,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填写《请假条》,并经组长、局长签字批准后交综合组存档备查,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事后补办。);年度各类会议事假累计达到3次的,扣1分,超过3次的,每次扣0.3分。 (3)无故不参加党建活动,每人次扣1分;迟到、早退或不及时上交党建材料,每人次扣0.5分。 (4) 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外出执行公务、在大厅值班或工作、接待当事人、听证、参加要求着装的会议等)不按规定着装,每人次扣0.5分;不遵守各级管理制度,违反警容风纪,每人次扣0.5分;法官服或警服与便服混穿,每人次扣0.5分;私自将法官服或警服借给非本院人员,每人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次扣5分。 (5) 值班或执勤期间利用手机看微信、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每人次扣0.5分;未经局长批准,私自调岗、换岗,每人次扣0.5分;执行大厅值班时开门不及时(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每次扣1分;值班或值勤期间不坚守岗位,擅自脱岗,每人次扣1分;造成当事人从执行大厅私自进入办公区,每名当事人扣当时负责值班人员1分;值班或值勤人员不使用文明用语或态度蛮横,造成负面影响,每人次扣2分;一楼安检值班时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安检,造成当事人携带毒药、炸药、管制刀具、被褥等违禁物品进入执行大厅,每人次分别扣值班人员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人次扣值班人员20分;大厅值勤人员应当发现上述情况而未发现,应当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人次扣值勤人员20分。 (6)在内务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例行检查时发现脏、乱、差,所在办公室干警每人扣0.5分;值班或值勤期间,执行大厅或值勤岗位卫生脏、乱、差,负责值班的执行组全体人员和执勤法警每人扣0.5分。(卫生脏、乱、差指责任区域内有烟头、纸屑、痰迹;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无顺序,不美观,桌椅或地面有灰尘、污迹,不干净) (7)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人民警察条例规范》其中一项并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次扣5分;因违反院规院纪被本院通报批评,每人次扣10分;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每人次扣20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干警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8) 到县外出发不办理审批手续的,组长知情的扣组长2分,组长不知情的,扣出差人员每人2分;出发、出差不按时回院的,每人次扣1分。 (9) 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达到5天,扣0.5分,每超1天扣0.1分;迟到1次每人次扣0.5分,早退1次每人次扣0.5分,旷工1天每人次扣3分,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每超1天每人扣0.5分。 (10) 在值班或执勤岗位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每人次扣0.5分。 (11)干警之间因琐事互相辱骂、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次扣2分。 (12)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顶撞组长、局长或院领导的,每人次扣2分;执行重大任务时不服从管理、不负责任、出现差错的,每人次扣2分; (13)损坏公物和值勤装备的,每人次扣2分;执行任务或例行检查时警车、微机、执法记录仪或手铐等警用装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扣2分;造成公用物品丢失、被盗或损毁不能修复的,除按照装备原价赔偿外,每人次扣2分。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每次扣参与执行干警每人0.5分。 (14)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每次扣10分;丢失执行卷宗或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原件的,每人次扣10分。 (15)工作日中午饮酒,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饮酒人员每人次扣20分,没饮酒但参加就餐人员每人次扣5分。 2、违反执行工作纪律 (16)未经立案,私自办理执行案件的,每人次扣20分。 (17)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 (18)在开展执行工作时,一人办案,或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引发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 (19)采取强制措施前不按照规定进行合议,因情况紧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及时补办合议手续的,每人次扣3分。采取拘留措施前,不询问当事人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询问当事人健康状况,不告知其有复议权利,拘留后不进行提审的,每项扣承办法官1分。 (20)未经院长或局长批准,对当事人采取拘留、拘传、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罚款、搜查、追加变更当事人等强制措施的,每人次扣20分。 (21)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次扣5分。 (22) 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每人次扣10分;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工作中有过失行为,造成当事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每次扣责任人30分。 (23)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每次扣5分;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每次扣承办人10分。 (24)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每次扣40分。 (25)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每次扣5分;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26)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每次扣10分。 (27)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每人次扣20分 (28)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每次扣5分。 (29)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执行工作秘密的,每人次扣5分。 (30)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每人次扣5分 (3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每次扣3分。 (32)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移送综合组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每次扣5分。 (33)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每次扣3分。 (35)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每次扣3分。 3、违反财经纪律 (36)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被举报查实的,每次扣40分。 (37)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每次扣收取人10分。不按照标准收取执行费、诉讼费的,每次扣收取人2分。 (38)无正当理由,拖延发放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或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扣10分。 (39)非因特殊情况,不按照正常程序通过财务部门收支过付款,将过付款直接过付给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每次扣10分。 (40)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项,未按照规定办理记笔录、复印身份证、办理委托书、拍摄照片手续的,每次扣经办人5分。 4、违反廉洁纪律 (42)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被举报查实的,每次扣40分。 (43)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朋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参加人员每人扣10分。 (4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或法院支付的费用的,每次扣10分。 (45)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的,每次扣10分。 5、违反警车管理规定 (46)公车私用的,每次扣驾驶人员40分,其他乘坐人员扣5分; (47)不带《派车单》便出车,违反交通法规,停放在娱乐场所附近,非执行紧急公务期间乱鸣警笛、亮警灯,开斗气车、霸王车,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驾驶人员5分; (48)不及时涮洗警车,影响使用和法院形象的,每次扣驾驶人员0.5分。 (49)不按时保养车辆,或发现车辆有故障,不及时汇报检修,造成车辆损失或耽误执行工作的,每次扣驾驶人员5分。 (50)未按照规定为公车加油,损公济私的,每次扣驾驶人员5分。 (51)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酌情扣驾驶人员1-40分。 6、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 (52)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53)参与赌博,酗酒闹事,在公共场所丢丑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7、其他行为 (54)应当立案未及时立案,或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立案审查人员0.5分。 (55)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及时审查,造成当事人上访、闹事等不良后果的,每件扣承办该案件异议审查人员0.5分。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审查执行异议后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中院复议的,中院审查后撤销该裁定的,每撤销一件扣原承办法官0.5分。 (56)案件立案执行后,不及时转给执行组,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相关人员0.5分。 (57)案件执结后不及时报结案的,或每月司法统计报表错误的,每件扣报表人员0.1分。 (58)在执行大厅负责值班接访时,不认真及时记录、处置、转办,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采取极端方式等不良后果的,每件扣值班人员5分。 (59)在执行大厅或执行活动中,发生辱骂、殴打、围攻执行人员,抢夺执行卷宗,打砸警车等妨碍执行的突发事件或行为时,视若罔闻,不管不问的,在场人员每人扣5分。 (60)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未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通行做法给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的,每次扣经办人3分。 (61)采取冻结措施后,未到镇(街道)农经站查明村委会(居委会)账户存款性质是否为组织运转经费、扶贫专款等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特殊款项,便采取划拨措施的,每次扣经办人3分。 (62)未按照规定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综合组报送上月县外出发统计表格及单据,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的,每超一天扣报表人员0.1分。 (63)应当上网公布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该文书生效后1个月内未按照要求修改上传至审管办审查上网公布的,每件扣承办法官和负责文书上网人员0.1分。 (64)案件立案执行后,未按照要求进行“四查”(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未达到立案后超过3个月的期限,不符合终本条件,便按照终结本次执行报结案的,每件分别扣承办法官和报结案人员0.2分。 (65)应当上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而未公布的,每人次扣承办法官和该组负责报送人员0.5分;未经局长审批自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或对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审查不严,对不应当公布的又同意公布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人次扣承办法官和该组负责报送人员1分。 (66)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告知久寻不到的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及时采取拘传或拘留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承办法官5分。(被执行人不是2016年7月重新分配明确承办人的案件,按照被执行人所在泗水户籍辖区确定承办人) (67)对院长或局长督办的案件,已经开始逐级信访的案件,不及时办理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承办法官3分。 (68)不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新的执行文书样式撰写法律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承办人员1分。 (69)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未按照要求告知当事人申报,并及时报送综合组转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引发不良后果的,每件扣承办法官0.5分。 (70)局长按照辖区、被执行人住址、轮流均分等原则分配案件,或多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相同、住址相近等原因局长指定合并执行(标准:1、享有抵押权优先;2、查封主要财产优先;3、执行标的大优先;4、先承办优先),承办法官拒不接受的,每件扣承办法官1分。 (71)未经请示许可,私自向当事人提供执行案件材料的,每次扣提供人员5分。 (72)案件执结后3个月内未进行卷宗整理,超期归档的,每件扣案件承办人0.5分,扣该组书记员0.5分;归档后因卷宗不合格造成退卷的,每件扣案件承办人0.5分,书记员0.5分。 (73)因工作方法不当或办案程序违法等,造成当事人上县、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每件分别扣承办法官或责任人5分、10分、20分、30分。(当事人非法信访和被院里确定为信访老案的除外) (74)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倒查、上追一级。组长对本组干警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如本组干警因违反规定被扣2分以上的,组长每人次扣0.5分;组长对违规违纪现象知情隐瞒不报的,每人次扣0.5分。 发现其他违反院规院纪的情形,由执行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形成新的扣分条款,酌情扣分。 上述确认为迟到的情形,为超过应到时间5分钟以上;确认为早退的时间,为早于应结束时间5分钟以上。 发生扣分情形后,由执行局长提议并经执行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通知被扣分人员和统计人员备案。 三、加分项目及分值 1、严格遵守上下班管理制度,季度考勤率达到100%的,每人次加1分。 2、严格遵守法官、法警、书记员管理制度,在每季度检查评比工作中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每人加1分。 3、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使用配发的装备器材和公共物品无丢失、被盗或损坏,能够保持正常使用的,每年度每人加1分。 4、顺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设备、股权等财产的每件次全组人员每人加0.5分。(以拍卖、变卖裁定为准) 5、采取拘传措施的,每人次全组人员加0.1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每采取一次全组人员每人加0.2分,对被执行人按照拒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每立案1人,全组人员每人加1分。(拘传、罚款以综合组统计为准,拘留以拘留所统计为准,拒执罪以公安局和刑庭统计为准) 6、收取执行费和诉讼费,每万元全组人员每人加1分,收取过付款每10万元全组人员每人加1分。(以综合组统计为准)执行立案审查及时准确,每立案100件,综合组人员每人加1分。 7、顺利执结重大疑难案件(执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被执行人涉及10人以上,或涉及强制迁出、各级领导批示、社会关注的案件),收到良好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全组人员或参与人员每人加1分。 8、实际执结1起案件,执行该案的全组人员每人加0.1分;正确审、裁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申请复议被市中院驳回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每人加0.5分。 9、积极采取执转破措施,每立案1件全组人员每人加1分。 10、处置突发事件果断迅速,能较好地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在场人员每人次加1分。 11、在执行重大任务或岗位值勤过程中受到上级领导表扬肯定,每人次加1分。 12、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典型事例或经验做法被法院(县级)、市中院(市级)、省高院(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该执行组每人次分别加1分、3分、5分。同一事例或者做法被多级转发的,按照最高级别计分。 13、积极编写执行工作宣传信息被上级新闻部门采用转发的,院级、县级、市级、省级、中央级每篇分别加0.5分、1分、1.5分、2分、3分,同一篇信息被多级转发的,按照最高级别计分。(上述两项以研究室统计为准) 14、每月报送司法统计报表准确及时,书记员加0.2分;每季度报送司法统计分析一篇,撰写人加1分。 15、车辆全年安全行驶无事故,驾驶人员加5分。 发现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由执行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形成新的加分条款,酌情加分。 发生加分情形后,由执行局长或组长提议并经执行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通知被加分人员和统计人员备案。 四、考核结果运用 1、每名执行干警的基础分为100分(有效期为1年,考核期间自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跨年度后自动更新)。 2、执行干警当年考核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对干警本人给予警告,并进行诫免谈话。 3、执行干警当年考核累计得分低于70分的,建议调离执行局,本人恳求继续工作一年的,可给予一次留任察看机会。 4、执行干警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建议院党组调离执行局。 5、以上2、3、4项所指分数均不含本数。 6、本细则所涉及的扣分与加分可相互抵消。 7、对年度综合考评优秀者,在年终各项评先树优中优先考虑;连续多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在提拔重用、晋升级别时优先考虑。 五、组织实施 县法院执行局成立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局长任组长,各执行组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具体工作,每年年终进行统计考核,并向执行干警进行反馈。 六、本细则自2017年2月20日正式实施。 七、本实施细则由县法院执行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7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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