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使用执法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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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方法 第三条 执行局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与执行指挥进行连接。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带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第五条 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活动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六条 对执行活动要全程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行人员执行时开始,至执行程序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行案件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因、种类、数量等现场痕迹物证。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执行日志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执行小组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一个应对工作日的电量存储。 第九条 执行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制服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局执行指挥中心安排维修。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执行指挥中心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要对每台执法记录仪进行编号登记,录入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季度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单位的书记员归档保存。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执行小组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二)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执行局长批准。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执行小组负责人负责对执行现场记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九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院将执法记录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督导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执行局、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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