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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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 ||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保障司法评估和网络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最大化。 第二条 执行工作中的司法评估、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由执行局进行登记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中的司法评估统一由执行局综合室移交技术室负责办理,网络拍卖由执行局综合室负责办理。 第三条 执行中凡进入司法评估和拍卖的,应先期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执行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估、拍卖标的,提交必需的资料; (二)查清被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等,并制作笔录,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执行局; (三)决定中止、撤回、恢复、重新委托评估、拍卖;(四)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五)参与处置评估、拍卖现场突发事件; (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时,负责强制执行,移交拍卖标的; (七)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八)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撤销拍卖; (九)参与监督评估、拍卖活动、监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流程,确认拍卖是否有效;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技术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估资料,主持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出具对外委托书; (二)组织现场勘验; (三)监督协调评估活动; (四)向有关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由执行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防止暗箱操作。 第六条 选择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公开随机方式。不同类型的评估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时,应当组织现场勘验。 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资产复杂、疑难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延迟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附有相关的图片、视频资料等。 第八条 评估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最低限确定。为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将司法评估收费与资产处置相关结果相关联。评估机构在拍卖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拍卖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未成交、以物抵债、终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的,不收取评估费。 第九条 对动产的拍卖,应当在动产已被扣押控制的情况下进行:对不动产的拍卖,一般应当在已腾空房屋、清理现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条 启动首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未超过有限期的,再行拍卖不受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限制。启动首次拍卖时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当委托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但只收取一次评估费用。 启动首次拍卖的时间以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司法拍卖应当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 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本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司法拍卖应当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家全国性网络提供者:淘宝网(www.taobao.com)、京东网(www.jd.com)、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gov.cn)、公拍网(www.gpai.net)、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www.caa123.org.cn)。选择拍卖机构应当采取公开随机方式。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链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选择机构情况、评估结果、拍卖公告和拍卖成交结果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时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明示以下事项: (一)拍卖财产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权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等: (二)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三)执行部门负责拍卖财产的交付。 (四)其他需要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的确定由合议庭研究评议确定。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十六条 竞买人仅有一人,出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成交有效。 第十七条 拍卖标的的流拍后再行拍卖的,应当以前次拍卖保留价为基数降低10-20%作为下次拍卖保留底价,防止降价幅度过小导致流拍。 第十八条 拍卖结束后,应当制作拍卖工作报告。执行部门负责下达相关裁定书、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及交付拍卖标的等。 第十九条 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严禁向评估、拍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审理破产案件,需评估、拍卖财产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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