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为规范委托执行及受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报局长审批。

  第二条 局长批准同意后,由承办人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直接交受托法院执行,并案规定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第三条 接受委托执行的案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由综合室进行审查,对符合接受条件的案件报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转承办人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委托法院补办。

  第四条 承办人接到委托执行的案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法律文书,进行“四查”,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调查等,同时将立案通知书寄回委托法院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承办人在案件执行过程发现的新情况,应随时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

  第六条 异地法院委托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解除查封等委托送达等事项,由综合室安排相关人员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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