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监护人需承担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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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0日 | ||
监护人需承担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4日6时50分许,被告房某1骑电动二轮车沿汶上县广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附近,与原告李某1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某1受伤、自行车损坏。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房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之伤经诊断为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髁部骨折。事发时原告李某1年仅13岁,被告房某1年仅15岁。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房某2(系房某1之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自行车维修费共计8920.48元;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情况】 原告李某1与被告房某1、房某2(系房某1之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被告房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房某1之母)、被告房某1与被告房某2(系房某1之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诏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6月9日,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某2(系房某1之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自行车维修费共计8920.48元;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自行车、电动车已经成为了不少学生的代步工具,有的学生一边骑车一边打电话,有说有笑;有的学生骑车不仅逆向行驶,还横穿马路;有的学生骑车违规载人,还打打闹闹……看着这些学生在车流中左闪右突,真让人为其安全捏一把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均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也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且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车速度较快,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追逐打闹、搭载他人、边骑车边打电话等,这些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幸福,避免悲剧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第一道关,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切不可掉以轻心。 【价值导向】 其一,让大家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的话会造成悲剧,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学校等都敲响了警钟;其二,让大家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其三,本案中被告房某1因自身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事发时被告房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1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房某1的监护人即被告房某2(系房某1之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告知了大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对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社会效果】 引发了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的关注,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强化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了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 承办人:林娜 承办法官简介 林娜,女,中共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城郊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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