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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徐某某诉白某某、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0日

徐某某诉白某某、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关键词

公平原则  经济秩序  自由裁量权

裁判要点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损失的部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调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案件索引】

一审: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4098号

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618号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4日,被告潘某、被告徐某、案外人王某某、原告白某某作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订《公司解散清算协议》,协议第二条,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同意解散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清算,甲乙两方同意给丙丁两方每人税后230万,如有剩余,甲乙两方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三、因公司经营困难,甲乙两方暂时无力一次性支付给丙丁两方,分两次支付具体时间如下:1、签订协议当日支付150万元,丙丁各自收到150万元后,对公司不享有任何决策权、知情权等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签订协议之后(不含签订当日)公司一切事务(仅限于不含有丙丁签字的盈利及债务),从此以后丙丁一切事务都由其自己承担,与公司及甲乙无关。2、第二次支付时间是在签订本协议起3个月之内支付。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前丙丁两方在公司享有的薪资待遇不变,款项付清后丙丁两方不再享有公司薪资待遇。3、在协议规定款项支付完毕后,丙丁两方违反约定必须返还协议所得,并赔偿甲乙两方损失。若甲乙两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支付丙丁两方的款项,甲乙两方应向丙丁两方支付协议价款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丙丁两方应得的款项。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八、任何一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各自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以银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第一笔款项1500000元,原告出具收条。协议约定2021年5月4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二被告于2021年5月22日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及部分现金的方式支付原告800000元,原告出具收条,白某某,身份证x,现收到青岛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协议第二次支付款¥800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特此证明

【裁判结果】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鲁0830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某、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违约金165000元。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鲁08民终61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公司解散清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合同的义务人应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第二笔款项,二被告超出该期限支付,确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解散清算协议》的约定,违约金为协议价款的20%,该约定确系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二被告按约支付,未产生实际损失,故本院将约定的协议价款的20%,调整为逾期支付部分的20%,即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00元*20%=160000元。

【案例解读】

在民商事活动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维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手段,一方面能够保护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双方的违约行为制定相应的惩处机制,为合同能够履行提供了一个约束力,保证合同履行的成功率。但在实际签约时,合同的双方为了增强违约金的震慑力,会把违约金约定的较高,此时若出现违约行为,便会导致守约方得到的违约金超过其损失,并因此获利,对此《民法典》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利益进行平衡,授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的数额及基数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这一点充分的发挥了公平原则,合法合理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承办人:林石

承办法官简介

林石,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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