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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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 ||
案例要旨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正文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71号4-3号。 负责人:刘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小区内。 负责人:徐二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帝景豪苑业委会)车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豪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帝景豪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豪运公司出资取得的,豪运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 ![]() ![]() ![]() ![]() ![]() 帝景豪苑业委会提交意见称,案涉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豪运公司不享有权利。(一)案涉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豪运公司给小区业主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全部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 ![]()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豪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物权法 ![]() ![]() ![]() ![]() ![]() ![]() ![]() ![]() ![]() ![]() (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综上所述,豪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 ![]() ![]() 驳回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勇锋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记员 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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